Re: [新聞] 苗博雅專欄:這樣的頂大,能頂什麼大?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3-30 23:20:44
※ 引述《a5378623 (黑雲)》之銘言:
: 推 joel1129: 無罪推定是用在刑事被告面對國家追溯的原則 03/30 12:57
: → joel1129: 跟遴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 = = 03/30 12:57
: → joel1129: 他今天又不是面臨刑事追溯 哪來的無罪推定 03/30 12:58
: → nickwu1101: 無罪推定最初的確是應用在刑事上的 但是最重要的想法 03/30 13:05
: → nickwu1101: 是避免不合理的指控 其所衍生的舉證責任與證據原則都 03/30 13:06
: → nickwu1101: 是建立在無罪推定上的 在作嚴謹的是非判斷上也是要遵 03/30 13:07
: → nickwu1101: 循這個原則 有疑問就該連證據一起提出 像這次任意指控 03/30 13:08
: 推 joel1129: 那就是對於對於提出質疑的舉證程度認知不同 03/30 13:10
基本的法律舉證責任原則還是存在的
: → nickwu1101: 衍生出無謂的調查與聲譽的受損 都會讓人質疑這些指控 03/30 13:10
: → joel1129: 獨蕫、論文、兼職的確都有一點可疑的證據呀 03/30 13:11
獨董到底哪裡違法了?
你知道遴選規則明定的利益迴避只有親屬跟師生關係?
#1QjsYzO2 (NTU)
: → joel1129: 今天不就是要在校務會議做認定? 03/30 13:11
你知道法律將遴選權力明定在遴選委員會而不是校務會議嘛?
: → nickwu1101: 是否有必要認真看待 03/30 13:11
: → joel1129: 為什麼在校務會議做調查就是名譽受損... 03/30 13:11
: → nickwu1101: 是學校相關機關調查認定 今天他們都自主調查認定了 校 03/30 13:12
: → joel1129: 舉證責任也會轉換好嗎 03/30 13:12
證據在哪裡?
論文註解表明引用手稿,結果手稿拿到研討會必須說明自我引用
否則研討會的發表就是抄襲論文?
這樣的質疑到底是作學術的還是搞政治的?
: → nickwu1101: 務會議要接手就要有法規授權 一般來講就需要有證據說 03/30 13:13
: → nickwu1101: 明機關的調查不周全 03/30 13:14
: 推 joel1129: 大學法就規定校務會議是最高會議了 03/30 13:15
"最高會議"是解釋來的 大學法規定了校務會議討論事項
而這些是像被認為是校園自治重要事項
但是校長遴選並不在其中
相反的大學法明定校長遴選是遴選委員會權限
: → nickwu1101: 名譽受損是指通論下可能的問題 如果以這個案子來講還 03/30 13:15
: → nickwu1101: 不至於 03/30 13:15
: → nickwu1101: 那調查機關自己提出說法與證據了 責任也會轉移回指控 03/30 13:16
: → nickwu1101: 方 03/30 13:16
: → nickwu1101: 最高會議不代表他對校內所有事務有完整的決定權 要干 03/30 13:17
: → nickwu1101: 社就要有法規授權 如同法規沒授權 校務會議無權推遴 03/30 13:17
: 推 joel1129: 要說真正有法律保留大學自治的是校務會議 遴選委員會或 03/30 13:19
: → joel1129: 是其他委員會都這是規則 效力上本來就是校務會議權力下 03/30 13:19
: → joel1129: 放的分支 03/30 13:19
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表示這是項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不能授權由行政機關自訂
你知道大學法第九條明定遴選委員會遴選校長嗎?
你知道大學法沒有賦予校務會議遴選校長的權力嗎?
你還扯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就表示校務會議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能進行
而且不能由法律"授權"校務會議自己訂定
你知道你在自打嘴巴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大學法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
第 16 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37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遴委會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選定校長人選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遴委會應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50017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0 條
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教授。
(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
年以上。
獨立學院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曾
任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
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長之資格除應符合前二項規定外,各校得因校務發展及
特殊專業需求,另定前二項以外之資格條件,並於組織規程中明定
: → nickwu1101: 選結果 通常是下屬機關失職、違法才會介入 03/30 13:20
: 推 joel1129: 所以今天不就是有人質疑遴選會失職未考量要求校務會議補 03/30 13:22
: → joel1129: 正嗎 03/30 13:22
太好笑了 "有人質疑"是法律嗎?
有人質疑校長 然後就不用有法律依據?
: → nickwu1101: 下放的規則是成文的 要收回也是在校務會議上修改規則 03/30 13:22
: → nickwu1101: 否則會變成校務會議說話不算話 任意推翻自己定的規則 03/30 13:22
: → nickwu1101: 以這次會議來看 大部分的代表都認為沒有 也不認為該現 03/30 13:24
: → nickwu1101: 在處理 要的是校長能先上任 03/30 13:24
校務會沒有決定遴選的權利
沒有可能訂出一個自治法規說校長由校務會議決定
因為這已經超過校務會議的權限.....
法律已經明訂了決定機關
作者: washi54 (大尾魯蛇)   2018-03-30 23:29:00
為啥樓上這ID老是空白推噓?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8-03-30 23:39:00
這ID也不知道會不會正常推文
作者: redsa12 (哈吉米)   2018-03-30 23:46:00
看到空白噓 可以放心推了
作者: cakeman1212 (cakeman1212)   2018-03-31 00:17:00
推整理法規~不過要注意所謂「法」不是只有法規而已哦~比起規則體系,更重要的是underlying的原則(principles)。有興趣可以翻翻Dworkin的《法律帝國》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3-31 00:30:00
推整理 到後來也講到自己都搞錯了
作者: wujinxi26 (別人家的孩子)   2018-03-31 00:31:00
一樓垃圾黨工,一篇回文五毛
作者: qazjohnnie   2018-03-31 00:40:00
推整理
作者: pig12335331 (Charlie)   2018-03-31 00:41:00
%%%%%%%很疼很疼很疼
作者: oaoa0123 (ball ^ω^ ice)   2018-03-31 00:55:00
推整理
作者: f4faa (999)   2018-03-31 03:33:00
作者: UknowNthing (John Snow)   2018-03-31 03:40:00
%%%%%%%%把這沒邏輯的打的真腫><
作者: mumumama84 (no)   2018-03-31 07:22:00
感謝大大用心 但有些人不是眼盲 是心盲啊
作者: Boernice   2018-03-31 08:01:00
大推,講得清楚有條理
作者: s891234 (嘟嚕咑)   2018-03-31 08:39:00
%%%%%
作者: pablohoney   2018-03-31 08:46:00
作者: Parazicecum (WTKD)   2018-03-31 09:11:00
1他們有自己的法律
作者: victor5517 (CompileError)   2018-03-31 09:42:00
有整理有推
作者: rogergon ( Aquila)   2018-03-31 10:26:00
推個,這篇回得很實在。
作者: penguin0172 (幻水)   2018-03-31 12:22:00
%%%%%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3-31 12:31:00
作者: cplalexandta (沉澱的醬油)   2018-03-31 12:53:00
所以遴選委員會的上級教育部卡管有違法嗎
作者: Jinx (吉茵珂斯)   2018-03-31 14:51:00
%%%%%%%%
作者: loveofangel   2018-03-31 16:53:00
用心推
作者: deathboy ( ̄艸 ̄")   2018-03-31 19:00:00
平常的反管派突然鴉雀無聲 ☁
作者: kybj (很高興)   2018-03-31 19:47:00
重複發表也是不當學術行為
作者: creamwine (creamwine)   2018-03-31 19:59:00
推論述清楚。
作者: benpanyen (華飛)   2018-03-31 21:31:00
哪來重複發表?
作者: blueskybird (曉昀)   2018-04-01 00:46:00
推本篇
作者: DAboy (煙島)   2018-04-01 20:23:00
喵個推
作者: ivanos (common sense)   2018-04-03 15:14:00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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