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dennylu97: 說實在的啦,我是看不出來上面5樓在噓什麼 03/30 00:10
: → dennylu97: 人家論點有憑有據,不然也說說苗沒腦在哪裡啊 03/30 00:11
: 推 dennylu97: 哈哈,所以你們覺得阿苗說的那三怪都沒問題囉 03/30 00:27
我跟你說啦,雪花苗苗最擅長的就是這招:「選擇性陳述」
她說的三怪有問題嗎?老實說沒問題,是有點古怪,值得思考
問題是這三怪,有多怪?除了這三怪,卡管案就沒有其他古怪?
我舉個例子啦,假設苗苗走在路上,突然被人攔下來說她偷東西
然後堅持要檢查她的背包,苗苗卻不斷抗拒,怎麼也不讓他們檢查
我問你這樣是不是很奇怪?雖然她有她的隱私,但是檢查一下怎麼惹
大不了檢查證明沒有偷東西,她再要求對方道歉就好嘛,到底在堅持什麼
好啦,所以你是不是覺得苗苗的行為很「怪」,很不符合常理ㄋ
還是你覺得雖然不願意讓人看包包「有點怪」但是隨便指責別人偷東西「更怪」
如果你覺得在這個例子裡面,最大的問題就是苗苗的「怪」其他都不重要
甚至認為如果有人碰巧看到事情經過,並且寫了一篇洋洋灑灑的文章罵苗苗的怪
是很正常的事情,一點也不怪,那我只能說你真的很奇怪惹~
作者:
redsa12 (哈吉米)
2018-03-30 01:30:00劉靜怡算什麼 黑雲才是混亂中立的扛壩子
作者:
washi54 (大尾魯蛇)
2018-03-30 01:38:00來了來了 到底這一篇484反串ㄋ?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3-30 02:29:00選總統也是啊當年凱道夜市發生總統應該無限期暫停上任到釐清還有啊宇昌案發生也應該等到法院釐清才能上任 一校之長都要釐清了 何況是一國之首是吧...
這比喻真爛= =校長遴選的標準跟路人檢查包包的情況會是一樣的ㄇ
欸斗,無罪推定不代表不能提出質疑,也不代表校方可以不實質審查管的爭議。
其實我用詞沒有很精確 不過這都是一系列的 實際上校方也都查過了 都純屬子虛烏有 如果要再質疑就需要新證據
作者:
redsa12 (哈吉米)
2018-03-30 11:03:00校方不就實質審查過了 也都解釋清楚了嗎??
苗會發這種文 不是lag太久 就是想繼續模糊這件事 但是他的疑問校方老早就澄清了
蛤,研討會論文不算正式論文,這種解釋我是覺得不能算實質審查啦苗發這篇只是想說當天校務會議上的不合理性吧撇開有沒有抄襲,校方這樣處理,我不太苟同就是
作者:
kybj (很高興)
2018-03-30 12:07:00vankojau可不可以有水準一點 不要人身攻擊
無罪推定是用在刑事被告面對國家追溯的原則跟遴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 = =他今天又不是面臨刑事追溯 哪來的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最初的確是應用在刑事上的 但是最重要的想法是避免不合理的指控 其所衍生的舉證責任與證據原則都是建立在無罪推定上的 在作嚴謹的是非判斷上也是要遵循這個原則 有疑問就該連證據一起提出 像這次任意指控
衍生出無謂的調查與聲譽的受損 都會讓人質疑這些指控
獨蕫、論文、兼職的確都有一點可疑的證據呀今天不就是要在校務會議做認定?
是學校相關機關調查認定 今天他們都自主調查認定了 校
務會議要接手就要有法規授權 一般來講就需要有證據說明機關的調查不周全
名譽受損是指通論下可能的問題 如果以這個案子來講還不至於那調查機關自己提出說法與證據了 責任也會轉移回指控方最高會議不代表他對校內所有事務有完整的決定權 要干社就要有法規授權 如同法規沒授權 校務會議無權推遴
要說真正有法律保留大學自治的是校務會議 遴選委員會或是其他委員會都這是規則 效力上本來就是校務會議權力下放的分支
所以今天不就是有人質疑遴選會失職未考量要求校務會議補正嗎
下放的規則是成文的 要收回也是在校務會議上修改規則否則會變成校務會議說話不算話 任意推翻自己定的規則以這次會議來看 大部分的代表都認為沒有 也不認為該現在處理 要的是校長能先上任
遴選會選出校長後 還得等校務會議確認吧 這個確認就是為了做合法性審查 為何還要再訂規則?
他能做的是認定 但是無法推翻 也就是如果校務會議認定與遴選委員的結果不同 他還是不能推翻遴選委員的決定
因為已經有規定讓這權力下放 但沒規定說明什麼情況下可以干涉
所以依據你的意見 在無規則的情況下 如果假設真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 應當如何監督遴選會?
法院會先做好審判期間的處置 最終給一個法律上的結果
所以我問你在法院之前還有什麼機關可以治癒如果校務會議不能做任何合法性審查 那這個審查的意義是?
坦白說 沒意義 如果不服遴選委員 要先訴願請上級機關解釋 而目前這步都沒看到 接下來就直接上法院了
如果今天硬要去討論也不會有人阻止 問題是沒有實際效用 頂多是幫腔或反駁而已 對遴選委員的決定沒有影響如果候選人發起訴願 校務會議的決定可能還有效力 這也想的到的解套而已 而且這訴願是否有理都還沒談到
我的不同意見 校務會議既然是大學法規定的最高會議其他委員會都是校務會議權力下放的結果 所以沒有規定的事項都是校務會議可以處理的 這從很多行政機關的歷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到遴選會特權力既然是法規授權 那沒有規定的事項就是上級機關的權力
那也是機關修改了規定後要求下屬改變 且採利於案件當事人有利的方式溯及既往 即使校務會議更改了規則 還是無法追溯到這次的遴選 所以訴願是我想的到能讓校務會議干預的方法
行政機關不可能窮盡列舉權責 上級推翻下級機關決定哪來的修改規定?
那就要看下即是採用規定還是裁量的方式做決定 遴選顯然是制定一套規則去產生新校長 校務會議不按規則推翻那規定就全變擺飾了
你在偷換概念 現在明明就是在討論未列舉的事項 校務會議不能直接代替遴選會選出校長是因為這樣違反自己制定的規則 但現在是未規定之事項當然保留給上級機關
如果是事實認定這件事 我說過要討論可以 但沒有效力這是當初提案要做的事 可是顯然大部分的委員認為這沒
意義 因為不管是程序還是物證 都不會改變什麼 除非有
要審查合法就要有證據證明有人符合需要迴避的條件 是成文規定的 所以實際上是沒有讓校務會議插手的餘地的而且這麼做只是撤銷該名委員的資格
所以今天未迴避 不就說校務會議可以推翻嗎 你怎麼一直鬼打牆 = =
作者: a410661 2018-03-30 14:37:00
需要迴避的條件有明文寫出來吧
迴避規定 有具體事證而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這條是概括性規定迴避事由
作者: a410661 2018-03-30 14:40:00
還有獨董的功能 建議再了解一下
抱歉 這部分有成文規定了 檢舉是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調查
作者: a410661 2018-03-30 14:42:00
這個應該可以對比周美吟與廖俊智的case吧
後提報本會(校務會議) 並妥適處理 校務會議把這個權力也下放了不過我之前的論述也弄錯了 校務會議完全把權力下放 把審查的權力寫在細則中
本會明明就是遴選會 你看錯了而且這是被的檢舉情形 跟我說遴選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是不同的 你很顯然搞錯了
哈哈 我看錯了 而且也引錯條了是候選人向委員會反應後經該會決定的 所以審查也是遴選會自己在弄得規定寫在第九條第一項 所以要請上級出動就得訴願了
你先去把曾老師的公司法修過就知道我國獨蕫的獨立真的很獨立把這種隨便就找出來完全沒有實務規定的法條貼出來一點意義也沒有
作者: a410661 2018-03-30 15:16:00
有沒有相關的資訊可以提供? 這樣只能解讀成教授自己見解如果沒有法條的依據 那有什麼具體事證可以指出有執行職務的偏頗?
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從實證面出發 這篇文
作者: a410661 2018-03-30 15:21:00
之後看看 不過再退一步來說 現在應該是要證明管跟台哥大方有明確的利益共同體狀況 所以應該存在迴避問題上面的這篇講的是制度上的漏洞 應該提出更名明確的事證吧多打了一個名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8-03-30 15:53:00呵呵 現在是舉證方自己舉證不足 然後拼命要被告自證清白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3-30 22:18:00亂扯什麼校務會議跟遴選委員會都來自大學法授權就算獨董跟董事有利益共同體現有遴選法規也不禁止!亦不違法台大教育部要認為這很重要需要利益迴避校務會議可以修改遴選法規在下次遴選中適用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3-31 10:48:00法規不禁止?學術生涯中有許多東西都沒禁止。但是我們不會說法規沒禁止,就可以做阿==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03 10:35:00法規沒禁止你吃飯啊...所以.....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4-03 10:51:00大學法第16條第4款就授權了,到底為啥可以看不懂華語XD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4-03 12:35:00授權什麼? 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