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duv kk13942001 水桶四周

作者: despairF (オタクペンギン)   2016-07-04 01:43:01
根據使用者 duv http://imgur.com/eWnmecu 一文
違反板規1-8,未經使用者 a5378623 同意公布個人資料
判處水桶四週,並同時刪除文章。
根據使用者 kk13942001 #1M-zME5J (NTU) Re: [校園] 學代會和第玖節讀書會?
違反板規1-8,未經使用者 a5378623 同意公布個人姓名
判處水桶四週,然主文並非針對檢舉人個資,文章於修改後保留。
8.禁止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在文章、標題、推文中公布他人個人資料。
個資法上例外者為例外。
違反者經檢舉條例檢舉屬實,給予水桶四周處分,
文章刪除或酌情劣退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作者: NTUTM04 (TM終號機)   2016-07-04 18:20:00
不過還是會有人不知道吧 既然這樣理應不能隨便公布啊@@
作者: chris0701 (Quasimodo)   2016-07-04 10:25:00
可以你估狗 黑雲 空一格 就會出現他本名了阿
作者: siscon (laisan)   2016-07-04 09:57:00
可能因為他覺得 知道他真名的人 就允許他知道黑雲的身分但不想讓只知道黑雲的人 知道他真名吧 單向暗門函數
作者: g81915 (听楓瀲雪)   2016-07-04 09:45:00
提問,黑雲都自行在FB交流板使用個人帳號並自稱黑雲了,為什麼不能把他的姓名與ID做連結?
作者: chris0701 (Quasimodo)   2016-07-04 08:34:00
我還以為黑雲本名大家都知道(挖鼻
作者: protagoras (普羅達哥拉斯)   2016-07-04 03:30:00
了解了!
作者: jujustine83 (很紳士的錢)   2016-07-04 02:28:00
說來話長,因為當時本人沒有檢舉 到昨天才寄檢舉信而板規又沒有規定多久之前不能申訴,所以在我們討論之下還是決定判決,畢竟在規定的檢舉規則下就要處理,希望能解決1F的困惑並且修正1f的說法,並不是當初板主認為沒有違反規則而是當事人沒有檢舉罷了 告訴乃論
作者: protagoras (普羅達哥拉斯)   2016-07-04 02:21:00
有一篇文居然是3月 這樣判合理嗎? 當時發文者可以自認是在當時板主允許的範圍內不算違反板規 現在就算有變動 理應是從現在開始吧? 為何你上任之後以前的東西你有權力管?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6-07-05 13:48:00
我是覺得把版規8的第二項刪掉好了 要做就徹底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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