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問] 以後誰要加學生會?

作者: gp6cji3 (旅人)   2016-02-03 13:57:22
※ 引述《dimdrama (夕)》之銘言:
1. 我不是學生會的,過程中學生會是否同意,我不在意,
這我前文已闡明,茲不贅述。
至於要說我護航,拜託,學生會原本就有要提請法院解釋,學代會也知道,
但聽說我發戰文後學生會根本不想看到我一直戰啊,不想破壞府會關係嘛;
但學生會想怎樣不干我的事啊,我來戰這件事就只是我個人聽到後覺得學代會很荒謬。
2. 展出時間的延宕,從你提出的糾正單跟常會發言都可以知道,
學生會不是沒有向學代會報告該活動要延期。
如果學代會認為過了時間點就已經失去辦理該活動的目的,
那就應該提出停止執行預算的要求。
學代會既然沒表示,不管明示/默示,不就是同意可以延期繼續辦理?
3. 謝謝你提出「刪除」跟「剔除」的用字差異,
但我用「刪除」而非「剔除」是沿用學代們的用法哦,
按照前幾篇有學代的回應以及常會時各學代們的說法,
學代們本來就是抱持
「即便支出符合預算使用目的,但因執行成果不佳,所以可以刪除預算」的立場,
所以我的回應是本來就不可以「刪除」;
那你現在給一個新的說法是,
「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可以「剔除」。
那就要看看怎樣叫做「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
最簡單的認定就是,延期辦理之活動目的,是否與通過之預算目的相符。
那誠如第2點已述,
你學代會都已經讓學生會延期繼續辦理了,
不就是承認學生會延期辦理活動確實符合目的嗎?
現在辦得很爛你就可以事後諸葛說這樣跟原先目的不一樣?
若你不承認學代會在中途同意「學生會延期辦理活動符合目的」之效力,
那退萬步言,按你的邏輯,活動只要延期,
就已經構成「不符合預算通過的使用目的。」
這麼一來,即使最後成果辦得再好再漂亮,財委會都有責任跟義務把這些抓出來鞭一鞭,
因為「不符合使用目的」啊,這樣會計科目怎麼可以銷帳!要「剔除」!
啊,所以只要延期無論辦好辦爛,費用都要自己出哦?
4. 我才不care學代會是不是把剔除當作最後手段,
重點是「一切按預算科目用途執行的支出都不可以被剔除」,
因為根本就不存在這個手段。
學代會讓學生會延期繼續辦理活動,
不就是同意、也知道預算將按照哪些科目被花費嗎?
那就再追問,學生會難道不是按照這些科目去花費嗎?
如果學生會確是按照這些科目去花費,
請問哪裡有「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
5. 就拿你的煙火例子。
如果老闆覺得公司有任何損失要向他的員工追討賠償,
那也是另外對員工提起訴訟求償,
而不是在年度決算中剔除這筆支出。
套在本次情況言,如果真的認為學生會的某些人,
在執行計畫過程中的行為造成學生會的損失,
那學代會就去告他。
作者: williamlo (williamlo)   2016-02-04 00:43:00
推這篇~我也認為學代會沒有阻止活動延期即代表同意延期辦理因此不能算是沒照預算規劃使用
作者: aij (bbb)   2016-02-04 00:54:00
你自己連原先立論點都退了,不是原本說沒法源依據嗎~
作者: YummyLin2120 (濠繩再領2120)   2016-02-04 04:57:00
頗呵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6-02-04 07:59:00
關鍵在於延期的程序要怎麼做,本篇認定學代應該積極拒絕延期否則即是默認延期。但若是將該辦理期間認定為預算書所默認的決議內容之一,為修改原內容,至少也需要有積極的決議通過修改才能認為學生會得以新時間點支用經費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02-04 10:29:00
作者: gp6cji3 (旅人)   2016-02-05 23:17:00
我原先的立論一直都是「合於會計科目的支出不得刪減」在這點上,沒有法源依據的立場,一直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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