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文章,riverT同學質疑「代開發票」是否合法,暫且不討論原文的表達是否有精確,
我想他在推文的說明已經非常清楚表達他想質疑的問題了:
: → riverT:那我再請問你,你有考慮過顧客可能因為代開而觸法的問題嗎 07/13 14:1
: → riverT:(開立發票給未實際有交易的對象,即便沒有逃稅,仍舊觸法) 07/13 14:1
: → riverT:今天你委請代開的公司,開發票給你的委託人時 07/13 14:1
: → riverT:他們倆者之間實際上並無交易,這已經違反相關規定 07/13 14:1
: → riverT:就算你後面有方法可以繞道將發票補回給代開的公司好了 07/13 14:1
: → riverT:但是你的委託人和代開公司之間的行為已經屬違法事實 07/13 14:2
: → riverT:即便你那部分不違法,但前面這部分也是絕對有問題的阿 07/13 14:2
簡單來說,因為EM沒有立案,所以需要請譜鐳「代開發票」給委託人,然而委託人和譜
鐳並沒有實際的交易行為,此時譜鐳和委託人雙方皆會觸法。
這無關逃漏稅,也不是針對湖說音樂節,而是過去EM請譜鐳「代開發票」的活動。
因此討論的問題,除了EM和譜鐳間的法律問題外,還有學生會和譜鐳的法律問題。
至於EM負責人的回應,簡單來說就是:
1.關於EM和譜鐳間的問題,會計師表示並不是用買賣發票,或者再開一張發票的假交易
,而是另一種做法,但是負責人並非專業也不清楚
2.學生會和譜鐳的問題,負責人也不清楚,但如果有法律問題願意負起責任,以及聘請律
師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