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26th學生會文化部回應 湖說音樂節聲明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06:46:41
各位安安,
因為個人對於代開發票一事非常有興趣所以決定另闢戰場。
今日詢問認識的長輩後獲得的答案如下:
代開發票,在相同屬性、業界的公司之間確實不是件罕見的事,多半存於母、子公司間,
但此「常態」是否合法?
舉例來說,
假設 A 公司 是負責代開發票給他人的公司
B 公司 是向其他公司要求代開的公司
C 為實際上與B有交易的委託人
代開發票的意思就是B向A要求代開發票給C,
故雖然C和B有實際的交易行為,但C持有的發票上頭的公司名為A。
現在問題來了,A替B開完發票了,然後呢?
可能的後續處理方案分為兩種:
1.B公司直接向A公司付款
由於開發票就需要面臨相關的稅金問題,因此出現一種B公司以現金付款給A公司的方式
付款時通常會包含額外的稅金還有一些"手續費"
(畢竟如果只付票上的金額,A到繳稅期還要多付一筆稅金,對A而言反而虧錢)
這也是所謂的「買賣發票」。
買賣發票真的合法嗎?
2.B公司在之後再開發票給A公司
你開一張給我、我補一張給你大家打平剛剛好,這樣的行為看似合法合理,
但他實際上卻有個問題存在,也就是「假交易」。
今天實際上和委託人C有交易的對象是B公司,但發票表面上是委託人C和A公司有交易,
為了把這筆資金補足,B公司透過開發票給A公司的方式來達成,
but!
B公司有什麼資格與名目可以補開發票給A公司呢?
實際上有交易行為的是委託人C和B公司啊,B公司和A公司之間並無任何實質交易行為,
因此,B公司為了要「有資格」開發票給A公司,就必須要有一個看似交易的行為才行,
雙方合謀,看似有交易實際上沒有交易,
簡單來說,就是個「假交易」行為。
什麼時候假交易在台灣合法了呢,科科?
另外,在拜請了google大神之後 (輸入 買賣發票 假交易)
直接看到第一篇新聞稿 ( http://wenews.nownews.com/news/1/news_1019.htm )
直接替大家畫個重點,這邊考試也不一定會考就是了
......
一般行情,買方需依發票面額,負擔賣方5%的稅金,再加付3到8%的費用,
買發票的人,可以報列費用,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上,節稅效益達25%以上,相對的,
販賣發票的公司,如果公司屬於虧損狀況,還可將開出的發票,列舉為支出項目
,連帶買方付給的稅金及費用,獲利效益也有25%,兩方皆可獲利,
......
法界人士表示,無實際交易,買方申報扣抵銷稅額,並具以列入成本或費用,一經查獲,
屬於逃漏稅,依法得補繳稅金並處以罰款,而開立發票給無實際交易的對象,也是違法,
不論有無繳稅,只要是確定無實際交易,雙方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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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開發票有什麼問題,google一下就能獲得一些資訊了,
敢問學生會明明知情,卻都沒在怕的嗎?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06:58:00
附帶一說,「事前我們僅知道EM會請譜鐳代開發票沖帳」這句話可是原汁原味的引自前面文化部那篇被噓到XX的澄清文搭上新聞稿最後一段「只要確定無實際交易,雙方均處罰。」學生會派文化部部長出來挖了一個這麼大的火坑,難道還不打算快點把這個大問題解決嗎?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07-13 07:36:00
如果你所述正確的話,之前文化部所謂業界正常行為XD不過就算合法,我不懂為什麼要跟開不了發票的公司合作,老話一句,幹嘛對他這麼好?哈哈,但麻煩在總召是該公司業務,說文化部也被騙怪怪的呢
作者: vivi0104 (vivi0104)   2014-07-13 09:22:00
湖說音樂節找的廠商又不是em…你真的有看清楚解釋文嗎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0:24:00
再補充一個.. 從奇特的管道(?),光過去半年內似乎校內就有5次和這家廠商合作的紀錄(地點皆在學校內,承辦單位未知)假使這5次都是代開發票的話...這...
作者: wildfish326 (Yu)   2014-07-13 10:29:00
Charitino 慈善博弈跟校慶總圖光雕兩個活動就是學生會找 EM 處理的
作者: joe0506 (joejoe)   2014-07-13 12:28:00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畢舞好幾屆也是他們社團博覽會學校好像也是找他們?
作者: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4-07-13 12:49:00
good
作者: a5378623 (黑雲)   2014-07-13 13:09:00
他們負責人有回應,說他也不清楚但會計師說沒問題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3:17:00
看來該名會計師有超法規阻卻違法的能力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3:44:00
同學您好 您上述的兩個方法皆非本公司委外會計師使用的方法喔 至於是甚麼方法等本公司發票下來後才會知道外聘的會計師要怎麼處理另外不知道您上述的節稅25%是如何計算的 因為本人已被通知有超出的營業額需要列舉費用去沖銷 因此又花一筆費用去添購兩台企業長期租購車 以利沖銷營業額若能節稅25% 就不用花上百萬去添購資產申報費用沖銷另外 若是會計師的方法有問題 本公司之後提報給國稅局時就會被約談囉 所以不可能本公司違法報帳卻沒被約談 尤其近年來國稅局審核變得非常嚴格 請各位放心不好意思有勞大眾來關心本公司內務 若對後續有興趣的
作者: yuuirain (時不知魚)   2014-07-13 14:04:00
真的 就是幹嘛對這家公司那麼好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05:00
同學可以寫MAIL給本人 待公司向國稅局申報完成後再跟您討論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05:00
節稅25%的部分是新聞稿內計算的
作者: yuuirain (時不知魚)   2014-07-13 14:05:00
我是不相信文化部天真爛漫啦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06:00
我只是很好奇如果你說上述兩種方法都不是你的會計師使用的那到底還有什麼樣特殊的方法可以取得其他公司的發票呢?既然你說兩種都不是,那你肯定是知道會計用怎樣的方式吧但是你卻又說要等發票下來後才知道是如何處理的?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07:00
還有 本公司有承做的案子都是經過正常比價程序(除了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07:00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你如何有辦法在不知道是如何處理的情況下去否定兩種處理?我沒有質疑你的程序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08:00
說實在的 有沒有比價或者招標根本不是我這篇文章的重點啊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09:00
委外會計師 也確定是違法操作 因此才會避免上述作法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09:00
但你前面不是有說到會補開票給對方嗎如果是補開票,除了方法2外,還有什麼可能可以補開呢?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10:00
至於是甚麼方法 那時候說明的時候我聽不太懂 但對方保證是合乎會計法 所以本人才說如果要知道確切方法可能要等本人實際體驗一次才會知道(抱歉本人非會計出身)若您有興趣 麻煩您寄mail給我 待國稅局那邊的通知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12:00
若是這樣 我誠心建議你另外找個律師去面對你的會計師吧聽起來像是他對你保證了一個不可能的事情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13:00
再跟您報告結果(目前本人只知道發票七月會核發)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13:00
題外話,合乎會計法,也有"看起來合乎"的方式呀利用假交易使表面上看起來合乎就是種合乎會計法的做法這種行為除非被調查或抽驗到否則運氣好就是打混過關就如同走私一樣,所有的走私貨都是光明正大從海關進口的他們表面上也都符合進口的相關規定,但沒開驗前就不知真假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15:00
您說的當然沒錯 如果會計師採用違法做帳致使本公司被國稅局罰款 那麼本公司亦會考慮請律師去做申訴 但就目前進度而言 是尚未收到國稅局的約談通知之類的書信 所以本人是暫且相信本公司外聘的會計師 畢竟該會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17:00
那我再請問你,你有考慮過顧客可能因為代開而觸法的問題嗎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17:00
計師在業界從業好像二三十年以上 沒發生問題本人沒有理由否定他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18:00
(開立發票給未實際有交易的對象,即便沒有逃稅,仍舊觸法)今天你委請代開的公司,開發票給你的委託人時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18:00
就目前而言 會計師向本人保證沒問題 也尚未收到約談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19:00
他們倆者之間實際上並無交易,這已經違反相關規定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19:00
若在完成申報確實違法 那本公司會請律師代為處理相關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20:00
但是你的委託人和代開公司之間的行為已經屬違法事實即便你那部分不違法,但前面這部分也是絕對有問題的阿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21:00
然後剛剛說明比價程序 是因為有其他同學提出質疑 故本人在這邊一併說明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22:00
讓我再重新解釋一次好了,假設真如你的會計所言你在後面有辦法用合法的方式解決你和代開公司之間的問題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22:00
若是有問題 本公司絕對會負起責任聘雇律師處理 這關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23:00
乎公司聲譽 本公司甚至可以針對誤導情事向會計師求償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23:00
可以負起這個責任因為這件事的問題是發生在代開A公司和委託人C之間的行為你在法律上並沒有權利義務可以對他們兩者間的行為負起責任這件事真要追究起來,只有追究A公司代開發票的行為與委託人C接受這種假交易行為的問題,跟你完全沒關聯啊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27:00
相關法律可能要在諮詢一下律師 但公司身為關聯廠商應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27:00
這樣你明白嗎? 這不僅僅是你想不想負責的問題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28:00
該不會完全無關吧?(以上本人在未諮詢律師前只能臆測)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29:00
你實際上有關聯沒錯(B找A代開 B和C交易)但是在法律契約上,發票上就只看見A跟C的關係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29:00
經您這樣一講 本人有想到之前承做某個政府機關 對方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30:00
有提起第三方發票處理方式 待我找看看有無資料紀錄在跟您報告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30:00
所以若追究起來,是會追究為何A和C之間沒交易卻有發票這樣說你可以理解嗎?換言之,這件事分兩部分 A和C的發票 還有 A和B回補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31:00
因為某機關提起的方法最後順利完成申報(國家機構不至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31:00
你能負責的也頂多只有你和代開公司之間的問題而已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32:00
於帶頭違法吧) 但因後續處理是會計跟該單位對帳 所以本人也要問問或找看看資料還在不在這部分本人會再去諮詢律師(親戚是某律師所的律師)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34:00
政府機關是公家單位 適用的法規和一般單位不一定相同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34:00
之後若您還有興趣 本人得到答案以後會再向您報告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35:00
國家機構能使用方式不一定私人之間就能適用若你自己連確切的答案都不知道、需要專業的徵詢意見的話你怎麼能如此有信心的說服委託人進行相關的行為呢...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43:00
就目前而言 我相信從業二三十年的會計師的專業建議本人就是不了解專業才外聘會計師 怎麼可能不信任對方就之前的經驗來看 無論是國家機構或是商業機構 對方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45:00
在會計師只需對你負責的狀況下,他有辦法處理你和代開公司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46:00
提出的第三方發票處理辦法 會計師都能在合法狀況下配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4:46:00
之間的問題的話,他當然能拍胸口向你保證絕對沒問題但A和C之間的問題誰來保證?對會計而言那跟他無關啊!A和C之間的發票如何來的對他來說並不重要,他只需要能把這張發票和你的發票對上,就沒他的事了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4:47:00
合作帳 國稅局亦無異議 因此沒有理由去質疑會計違法如果他真的只處理本公司部分 那麼之前的帳務 國家機構或是商業單位 甚至是國稅局 怎麼都沒有提出異議呢當然您說的本人能理解 但目前狀況本人不能質疑他做法因此才會說 針對您提起的部分 可能要在去諮詢律師後才能就本人理解的部分跟您說明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5:01:00
我知道你很相信自己的會計師與一直以來都沒被異議所以沒問題的作法是可行的,但請看看這篇 http://ppt.cc/bOoF雖然這篇的主旨是在講利用開發票進行逃漏稅行為但其中的相關法規應該是可以適用的內文提到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行為之憑證替你開發票的A公司明顯違反了這條法律規定而收發票的委託人C也因此違反相關法規(文內第二段下述)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5:09:00
這部分真的只能諮詢過後再跟您報告 因為就剛剛提到的過往經驗 國家機構跟商業單位處理第三方發票確實合法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5:11:00
關於國家機關的部分,我有找到相關的法規說明稅務機關可以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5:11:00
此部分之前國家機構之承辦已問過國稅局適法性沒問題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5:12:00
然而多數商業單位的處理方式亦沒有造成不法 所以針對您所提出的資料 確實讓本人疑惑 需要在諮詢專業人員但就剛剛那篇文章 個人理解其目的是為了節省稅金 但就本人目前收到的通知 所有稅務全部都要繳納 完全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因此才會選擇去購買兩部企業長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5:16:00
我想我前面就提過了,是否有逃稅不影響代開相關法規問題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5:16:00
租車 藉由此進項費用去折抵營業稅及營所稅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5:18:00
所以個人不懂之臆測 會不會因目的不同而有不同適法性總之 在本人目前尚未理解之前 實在無法判斷會計做法是否有問題 而目前也不可能變更做法 所以就等向國稅局申報稅額說明時在釐清此狀況之適法性吧但本人可以在這跟您保證 本人寧願多花費用去沖銷營業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5:24:00
其實不管你那邊怎麼申報,都是B的事,和A與C無關,你瞭嗎?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5:24:00
額 也不會去逃漏稅 只會依照合法節稅方式去處理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15:26:00
我總覺得我們的話題沒對上線...
作者: squall781217 (EM_sounds)   2014-07-13 15:26:00
我懂您的意思 但本人非會計法律專業人士 無法下定論只能跟您說 一切待向國稅局說明完後 依照結果做定論不是沒搭上線 您提出的說法本人能理解亦能接受此質疑但個人淺見 本人非專業人士就不該妄下定論 因此才會您覺得在對話上沒有交集 真的很不好意思當然不論之後國稅局的意見是如何 若您有興趣 本人絕對願意與您分享會計使用的方式以及國稅局的回應不好意思 本人又必須出門工作了 無法繼續使用電腦
作者: a5378623 (黑雲)   2014-07-13 15:48:00
我覺得負責人的說明很有誠意了
作者: bigfish0330 (拉拉宇)   2014-07-13 17:04:00
不只畢舞,不少系的之夜也是找EM,真要違法全部會一起被質疑為何要找你所謂逃漏稅的EM的科科
作者: a5378623 (黑雲)   2014-07-13 17:38:00
他是想要一起質疑啊= =
作者: bigfish0330 (拉拉宇)   2014-07-13 17:42:00
有沒有人要幫忙把負責人回應打成文章之類 看得很辛苦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09:00
我不懂我有哪邊的意思是在講對方逃漏稅了到底是我的寫作能力有問題還是讀者的閱讀能力有問題?明明就一再強調就算稅金數字是對的這行為也有瑕疵的疑慮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10:00
想知道?你引用GOOGLE的第二段說了什麼。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10:00
還能看成"所謂的逃漏稅" 真不簡單..google第二段有兩件事 前者提到關於逃稅的懲罰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12:00
...一經查獲,屬於逃漏稅.... 如果你沒這個意思,就只是你連GOOGLE抓下來的東西都不篩選就丟上來。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12:00
後者則是關於開發票收受的問題如果看不懂第二段有兩件事而且其中有所差異,我想也是白搭後面我對負責人的回應明明就已經寫的更詳細清楚了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15:00
第二段在談的是,如果有你說的B再回開發票給A的情形,屬於無實際交易但列以成本或費用,一經查獲屬於逃漏稅吧zz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16:00
你沒看到它屬逃漏稅的前題是買方申報扣抵稅額嗎?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17:00
這裡的買方指的是獲得新發票的一方,如果幫忙代開發票不需要繳納稅金,當然沒有這個問題。問題是B如果再回給A,那A就會拿來當作成本或費用啊,這不就是你說的情形2?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22:00
可以和一定會是我想是兩回事吧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22:00
如果是兩回事,那你把它放在文章裡,有人誤解你的意思顯然跟寫作能力脫不了關係了z自己都不清楚引用內容,被發現也只能拿這種論點當擋箭牌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24:00
這非常逗趣,文章裡會把這兩件事放一起是因為常常一同發生會去買、代開發票的人連帶的也容易有違反稅法的問題更準確的說,很多人是為了逃稅而去做這件事但這不代表會做這件事的人目的就是要逃稅或一定會逃稅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25:00
唉,1.你沒這個意思,那麼你無法精確表達出你的意思,我想這是表達問題。2.你有這個意思,但沒有證據,只好放在一起,試圖偷渡逃漏稅的論點。被人發現又回到1我真的不太懂了呢 :)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26:00
更詳細的內容可以參照我和負責人討論時所提供的另一個網址我想你還是在糾結於自己的盲點跳不出來欸實際上當負責人在與我回應時,每當他把話題扯到他沒逃稅我都需要再三把她拉回來,表明這件事和他有沒有逃稅一點關系都沒有,更甚之,我根本不在乎他有沒有逃稅我對他提出的問題始終只有 1.他的會計室如何補上這筆的2.他的委託人和代開公司之間的發票收受問題如果你連這麼明顯的內容都看不出來,反而一再以自己誤解的第二段相關內容(我想你根本沒看出他有兩件事的意思吧?)來腦補說我在暗示、偷渡EM有逃漏稅的論點,那我想你是真的不太懂我這篇文章在幹嘛,而且應該跟我表達能力無關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34:00
1.我同意你的推文裡沒有再提逃漏稅的問題,但本文中也的確會使人認為,你在指稱EM有逃漏稅。這是你在幫自己辯駁的時候,一直需要回去提你在回應推文時修文內容的原因。2.第二段的相關內容,是你誤解,你搞對的事情是在推文裡的商業會計法。3.有人看了本文之後認為你在談逃漏稅也無可厚非,甚而你因此認為對方理解能力有問題,是我認為偏頗之處。同理,我和他都是在回應本文而非推文。如果你認為這也有失偏頗,那我也同意。但要指稱對方表達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38:00
始終只有你自己在那邊說我在談逃漏稅,這算啥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38:00
(更正:理解)能力有問題時,應該先注意對方看的是什麼吧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39:00
我看起來有三個人,一是廠商二是bigfish三是我。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40:00
二段將兩件事情擺在一起寫,但它有個轉折說明難不成你認為我引的時候應該只引最後一句話?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42:00
你可以不用只引最後一句,但應該把它單獨強調出來,因為第一段和第二段的大半,都在談逃漏稅。換句話說,你引用了兩段卻只取最後一個意思,不覺得讓人誤會的可能性很高?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45:00
我很納悶,你是否有看過負責人在前面澄清文對於代開發票的推文?突然發現這好像是很重要的問題(?新聞稿的主要內容是關於"買賣發票"也就是我文內方法1的問題方法2則是做假交易互開發票給對方的問題我看到現在才明白你似乎把買賣發票和假交易一事混在一起談?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50:00
1.看了。2.因為廠商的回復是,他們會再開發票給普雷,所以我在談的都是「假交易有沒有逃漏稅的問題」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51:00
那很明顯我們的對話始終都沒搭上線 你在自己談一個新開的話題而已..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52:00
我只是覺得,你要把它寫在文章裡又沒有清楚識別,就說別人理解能力有問題,是很奇怪的事而己。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0:52:00
方法1是 買賣發票的合法性和可能有逃漏稅的問題方法2是 兩間公司之間 互給發票假交易的問題你自己在另外講的是 假交易的逃漏稅問題(?)難不成我還要預先想到你會天馬行空的想出那些其他問題然後在文章裡先知似的先寫明"我沒在講這些問題喔" 這樣?!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一事也是你先提出的,我不過是澄清你對於文章的理解明顯有誤,也替你找出你的誤解點你卻認為是因為我沒清楚識別害你誤會了wwww你要說是我表達能力有問題?那就這樣吧www說實在我根本就不該跟你在糾結這件事,基本上只要確定你明白這通篇文的重點不在逃漏稅而是發票上對我來說就夠了更正一下 理解和表達是我先提出的xd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0:58:00
1. 20:09的時候你推文說什麼自己看,不要又說是我先提的==2.你指責別人天馬行空的基礎是,你沒有這個意思,但我誤解了你的意思,但我認為同時根屬於你引用一大串卻只取其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1:00:00
題外話,既然你這麼會看暗示的話,是否有發現其實我是藉著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1:00:00
中一句,才會產生誤解。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1:21:00
跑到其他文章的推文去就太遠了,我的建議也還是修文。推文太不易閱讀,不適合在這裡澄清什麼事,還是把原本文章做修改比較適合。
作者: voiceonly (唯音)   2014-07-13 21:23:00
我覺得有點理解能力並且瞭解EM幹了什麼的人應該不至於在一切還有轉圜空間的現在認定EM有逃漏稅吧。補開發票啊報稅什麼的都還沒發生啊,說不定譜鐳跟EM直接跟國稅局講我們是同個公司一切就解決了...反正EM也沒立案不是嗎?然後我們的重點應該在學生會這邊吧人家公司會不會真的去逃稅干我們啥事啊?有問題的是拿到譜鐳的發票這件事吧。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1:38:00
這裡的問題一直都是,我們拿到譜鐳的發票,但不知道錢是給EM還是譜鐳,可是到底有什麼證據說是請EM但拿譜鐳的發票啊?然後照樓上的說法,其實你對這篇文章的興趣應該是零XD
作者: Honiahaka (吳秀)   2014-07-13 21:41:00
"EM負責人"都說他自己不是譜鐳了...如果屬實就是證據。然後怎麼可能興趣是零?這篇就在討論互換發票的法律問題你是不是沒看到文章最後依據雙方都依法處罰。那雙方可是學生會跟譜鐳啊。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1:45:00
感謝voiceonly再度點出我想強調的問題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1:48:00
!太驚訝了只打出驚嘆號,雙方指的是EM和譜鐳吧?互換發票的行為,是AB公司的假交易或買賣發票在哪裡有學生會?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1:50:00
我在後面主要的雙方是在講學生會和普雷沒錯啊(A和C)拜託樓上把我和負責人之間的討論看完好嗎QAQ
作者: Honiahaka (吳秀)   2014-07-13 21:50:00
...我是這樣理解的啦:譜鐳開發票,我們拿,先不論EM是什麼角色,只要EM不是譜鐳,就是我們跟譜鐳沒有交易事實不是嗎?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1:52:00
樓上的理解是正確的至少依照我查到的資料 是這樣沒錯
作者: Blossom2 (鳳梨夾心鳳梨酥)   2014-07-13 22:38:00
.... 學生會在澄清的不就是,我們是和鐠鐳交易嗎
作者: riverT (河流踢)   2014-07-13 22:39:00
我就說了不是這次湖說的事情啊 天啊你可不可以搞清楚再來啊...
作者: schel   2014-07-14 10:27:00
而且依照學生會的說法,"EM請別家代開發票是業界正常的事",不就代表我們至少在這次活動至少就有個假交易行為嗎
作者: danywang0617 (DaHow)   2014-07-15 17:45:00
所以學生會現在裝死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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