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2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19-06-19 15:21:55
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6/18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宜先構思如何作答,接著才下筆,並依佩分來分配各題作答時間。
壹、申論題
台灣在清治時期,當時的大清律例上載有:「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進入日治時期後,1
896年律令第4號規定:「在台灣之犯罪依帝國刑法處斷之」,而該帝國刑法(即日本
1880年刑法)第2條規定:「於法律上無明文規定的任何行為,不得加以處罰」。請
問被認為採取「罪刑法定主義」的該帝國刑法第2條,與前揭大清律例上該等規定,有什
麼本質上的差異?試從各法典產生的背景及目的(含價值觀)予以解析。日本治台的50
年間(已有不同的世代),一般台灣人了解這項差異嗎?戰後的中華民國時期,於198
0年代前期,台灣法學界出現「罪刑法定」之內涵應包括「構成要件明確性」的學說,這
個事實具有什麼樣的歷史意義?當今台灣一般民眾是否已普遍認知現代法上的「罪刑法定
原則」?(40分)
貳、簡答題:回答在精不在多。(計四題,各15分)
一、
清治時期分別被稱為「熟番」與「生番」者,其人群屬性在日治時期法制,以及後來的中
華民國法制上,分別有怎樣的發展歷程?又,中華民國法制上原「山地保留地」,為什麼
後來改稱「原住民保留地」?
二、
日治時期的台灣總督府,為何及如何將清治時期地方廳縣官大老爺的聽審與裁斷,用現代
法律概念轉譯為地方官的「民事爭訟調停」,以及「犯罪即決」等兩種制度?
三、
存在於清治台灣社會的「胎借」、「典」法律關係,在經歷日本、中華民國兩個國家統治
後,分別經由怎樣的法制上改造,而於今或成為最常用的擔保物權,或在社會生活上已幾
乎消逝。
四、
日治時期國家法律如何規範台灣漢人社會中關於童養媳以及妾(或稱二媽、三媽、二太太
、三太太等)的關係?中華民國時期國家法律又如何規範這兩者?這兩種身分關係在現今
台灣社會仍存在或已消失,其之存在或消失與國家法律的規範態度(支持或禁止)有關係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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