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1 王皇玉 刑法分則 期末考

作者: yayoha006 (Wade)   2019-01-11 15:04:25
課程名稱︰刑法分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皇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1.11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實例題(40分)
甲男周旋於乙女、丙女之間,後因乙女懷孕而與乙女結婚。丙女難以接受這個事實,欲對
甲、乙進行報復。乙女懷胎32週時,某日丙尾隨甲、乙之後,見甲帶著乙過馬路,遂開車
高速撞擊甲、乙。在開車撞甲、乙之前,為求壯膽,丙女喝了半瓶紅酒,且在撞人之後,
隨即開車離去現場。乙女受到撞擊後倒地頭部嚴重受傷,經路人緊急送醫急救後,仍然不
幸身亡,但腹中的孩子丁,醫師緊急施以剖腹產後,卻奇蹟似的存活下來。甲受撞擊後雖
然一度倒地昏迷,但最後仍然存活下來。丙女在撞死人後,駕車離去沒多久,隨即被警察
攔下來,警察要丙女進行酒精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公升0.35毫克。試問:丙女之
刑責如何論處?
二、實例題(30分)
賭徒甲欠乙100萬元,乙催討多次,甲均置之不理。乙知道甲有服用安眠藥習慣,為了教
訓甲,某日乙於夜間潛入甲家,趁甲服用安眠藥熟睡之際,將甲之雙腳以棉條綑綁數圈,
並在甲家客廳牆壁上噴上紅漆,內容為:「他日會再來登門拜訪問候,太陽幫堂主丙OO
」。甲睡醒後自行用剪刀剪斷腳上綑綁之棉線,但看到牆上留言,隨即報警處理。試問,
乙之行為如何論罪?
三、是非題(每題2分) *是非題全按實務見解作答
1、(O)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身上有多處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1萬元現金交
給路旁商家丙,委託其先行照顧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為留下姓名與聯絡方式,即離
開現場,甲行為成立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甲沒有揭露身份,故成立肇事逃逸罪。
2、(O)甲年僅15歲,其單親媽媽乙取得甲之同意,將甲交給酒店老闆丙,乙亦知道丙會
限制甲的自由並強迫甲與客人為性交行為,乙與丙成立刑法第298條第2項略誘婦女罪之共
同正犯。
→監護權人乙同意,故不會成立241條略誘未成年人罪。
→▲本題題目未提到甲是「女生」,因此甲可能為男生,答「X」者送分。
3、(X)甲父照顧重度智能障礙之成年兒子乙數十年,身心俱疲,因年老不勝負擔而決意
帶乙共赴黃泉。甲徵得乙同意一起前往海邊消波塊跳海自殺,結果甲遭海浪打回岸而沒有
死亡,乙則溺死,甲成立謀為同死之加工自殺罪。
→不成立謀為同死,因重度智能障礙的認識能力不完整,無法達成謀為同死合意。
4、(X)甲教唆乙偷竊A的機車,乙果真將A之機車竊來,甲隨後以低於行情之價格向乙購
買該機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故買贓物罪。
→實務見解認為教唆及幫助犯不能成立故買贓物罪(但學說認為此也有增加被害者的財產
回復困難,應該成立贓物罪)。
5、(X)甲對同居女友之3歲兒子乙,常以電擊棒教訓令其不要哭鬧,某日乙再度哭鬧,
甲不耐煩,將用電擊棒毆打乙頭部,結果乙竟然昏迷死亡,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6條第1
項凌虐幼童罪。
→乙死亡,論凌虐幼童罪無法充分評價行為,因此應論甲傷害致死罪始能充分評價。(實
務在起訴時也不會出現凌虐幼童罪、且亦無競合之空間)
6、(X)甲在網路上販賣日本AV女優光碟片,乙知其為盜版光碟而仍下單購買,甲成立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以偽作偽」不成立「行使」。
→▲本題題意未提到甲在網路上販賣的是盜版光碟片,又行使偽造文書不以被害人被欺騙
為必要,因此本題答「O」者送分。
7、(O)甲自知服用安眠藥會嗜睡,而仍然於服藥後開車出門購買宵夜吃,於駕車回家途
中因睡著而追撞乙車,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8、(O)甲女於婦產科診所產下一子A,因未婚生子不想養A,遂將A留在診所不告而別。
依實務見解,甲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
→實務採就棄養部分,維持「抽象危險犯」見解,就算不危險也認為很危險,故成立遺棄
罪。
9、(X)通緝犯甲為逃避警察追捕,隨機坐進一輛路邊臨停的汽車,並用刀指著汽車駕
駛乙命其開車直行3公里,然後命停車,甲再開門逃走。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本題以強制罪論評價不足,應論「私行拘禁與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始能充分評價。
10、(O)甲威脅雇主乙,如不加薪1萬元,將向警察檢舉乙是某涉毒藝人的毒品供應者,
乙擔心警察調查,因而將甲之薪資由3萬元提高為4萬元,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
→向警察檢舉雖是「合法手段」,但與「加薪」之間不具有「合理內在關聯性」。
11、(O)甲於停等紅燈時,突遭後方機車追撞,機車騎士乙跌倒骨折,甲自認自己沒有
過失,也沒下車查看,逕自開車離開。甲之行為成立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12、(O)甲是考試院人員,受到考生乙之請託,將乙已經交出去的國家考試答案卷抽出
來,然後竄改答案。甲之行為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交出去的考卷還是「私文書」。
13、(X)甲為了詐領保險費,要求妻子乙將其手腕剁斷,乙依甲之要求而為之,甲、乙
兩人成立刑法第282條加工自傷罪之共同正犯。
→甲手腕被剁,為「被害人」,故就加工自傷罪部分無法跟加害人乙成立共同正犯;但就
詐欺罪部分則可成立共同正犯。
14、(X)通緝犯甲撿拾到他人駕駛執照,遂將駕照上面的照片改成自己的,由於駕照乃
交通部所製發,故甲之行為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駕照是「特種文書」,偽變造特種文書與偽變造公文書罪,為法條競合關係。
15、(X)甲家中遭竊,不知竊賊是誰,心中極度不爽,遂於網路上留言,如果竊賊敢再
來光顧他家,必然打斷雙腿、挖出眼睛。甲之留言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甲沒有指涉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個人、且此內容亦不能評價為恐嚇。
======實例題解答======
【第一題】
一、丙高速撞擊行為,對乙成立殺人既遂罪。
二、丙高速撞擊行為,對乙成立291條未經懷胎婦女同意使之墮胎罪既遂/或未遂(兩者
均可,但須附理由說明)
丙至少已有使胎兒死產的未必故意、胎兒沒有死亡如何評價?(實務:早產說,使之早產
即既遂;學說:殺死胎兒說,認為胎兒死亡才成立既遂。)
三、丙高速撞擊行為,對甲成立殺人未遂罪。
(↑以上三罪想像競合。)
四、丙成立185-3酒駕罪。
五、丙不成立185-4肇逃逸罪。(故意犯罪不成立肇事逃逸)
◎按通說見解,故意犯無法創設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故本題情形並無遺棄或不作為
殺人罪的問題。
【第二題】
一、乙成立侵入住宅罪。
二、乙不成立強制及妨害自由罪。
乙以「棉線」綑綁,而非以鐵鍊等工具,甲還能自行掙脫,其自由並未受到妨害,充其量
只是一種惡作劇行為。
三、乙噴漆與綑綁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05條恐嚇個人危安罪。
四、乙以丙OO名義留言,成立刑法第211及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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