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1 黃詩淳 民法身分法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19-01-07 18:06:47
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年1月7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壹、選擇題(30分)
共15題,作答時間15分鐘,答畢試題收回,不可參考法條。
貳、申論題(70分)
甲高齡75,居住於台中,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常年在國外工作,丙則在結婚
後與配偶居住於花蓮,僅丁與甲同住。甲因罹患重度失智症,生活無法自理,故於201
1年11月1日受監護宣告,由法院選任丁為監護人。乙、丙由於無法隨侍在側,對此安
排亦表同意。2014年5月1日甲死亡,乙、丙、丁共同辦理喪葬事宜。試附理由回答
下列問題:
一、丁於甲死亡之3個月前,代理甲出售A地予第三人戊。但A地市值1000萬元,但
買賣價金卻是100萬元。甲戊之契約有書面,戊已給付價金,但尚未完成A登記名義之
移轉。戊於甲死亡後,向繼承人乙、丙、丁移轉A地,乙、丙得否以何理由拒絕之?(2
0分)
二、(與上題無關,乃獨立子題)甲死亡時,其遺產有:A地(價值1000萬元)、B
地(價值3500萬元)。甲有一公證遺囑,作成於2011年10月25日,內容係將
B地分配給丁,對於其他遺產隻字未提。甲之喪儀結束後,丁於2014年8月1日將甲
的公證遺囑出示給乙、丙。丁又於2014年8月15日將甲的公證遺囑至地政機關,將
B之登記名義以繼承為由移轉為自己單獨所有,乙、丙均知悉。
(一)若你是乙的律師,你要提出如何之主張,替乙盡量爭取遺產?(20分)
(二)若你是遺囑之受益人丁之律師,你要提出如何之主張,維護丁之利益?(10分)
(三)設丙於2017年1月5日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並主張特留分扣減,乙在訴訟中亦
為相同之表示。但丁抗辯謂:乙、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乙、丙喪
失原有之繼承權,不得請求遺產分割與特留分扣減。問:丁之主張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民法第1098、1099、1099-1、1100、1101、1102
、1103、1104、1110、1111、1112、1113、1138、113
9、1140、1141、1144、1145、1146、1186、1187、11
88、1223、1224、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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