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1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yayoha006 (Wade)   2019-01-04 22:48:45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年1月4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設王甲在起訴狀列三王商行為原告,以林水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於起訴狀及準
備書狀陳明:依據107年5月1日由王甲出面與林水所訂立以林水為出賣人,標的物為B屋之
買賣契約,主張B屋交付請求權及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請求判決命林水交付B屋並將
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旨。對此,在本案審理過程之多次言詞辯論期日,林水均親自
到庭,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最後兩造辯論焦點集中於三王商行究為王甲所獨資
經營,或係由王甲與王乙、王丙等三人所合資經營之合夥。問:(40分)
1. 為貫徹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及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到底應以三王商行或以王甲個人
為原告?原告及法院各應如何處理??
2. 在本間訴訟繫屬中,王乙及王丙可否選定王甲為當事人,由王甲為原告,另行起訴列
林水為被告,訴請判決命林水將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王甲、王乙及王丙等三人公同共有

二、甲1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判決命乙應返還A屋及給付積欠之租金20萬元予甲1,其
理由略稱:甲1為A屋之所有權人,乙無權占有A屋,且積欠甲1 20萬元租金。乙則抗辯A屋
為甲1、甲2、甲3三人分別共有,甲1無權擅自起訴,且乙未積欠租金。問:(60分)
1. 甲1是否具有原告適格?應否以甲1、甲2、甲3為共同原告?
2. 乙委任K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中,K如自認A屋由乙占有中,但乙為有
權占有;乙則具狀否認占有,並稱A屋早就交由丙占有使用中,甲1告錯人了。關於上述K
及乙之陳述,有何訴訟上效力?乙是否具有被告適格?法院應如何處理?
3. 本件訴訟之形式當事人及實質當事人為何人?甲1如獲敗訴判決確定後,甲2又起訴請
求乙應將A屋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起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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