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kenljs943   2018-07-13 23:02:57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年6月26日
考試時限(分鐘) :110分鐘(10:20~12:10)
試題 :
※考試可以參閱(沒有註記的)法典
※期中考占50%,期末考占50%,期中報告做為加分參考。
一、體育教練甲男(住基隆市)、乙男(住新北市)、丙男(住桃園市)趁學員丁女醉酒
時帶到新北市汽車賓館共同性侵丁女(共犯A罪)。此外乙於新北市另犯醉態駕駛罪
(B罪),丙於桃園市另犯電信詐欺罪(C罪)。試問以上數罪是否為相牽連案件?若
該管檢察官就甲性侵丁案件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可否因牽連管轄而取得其
他各案的管轄權?若該管檢察官就丙電信詐欺案件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可
否因牽連管轄而取得其他各案的管轄權?(20%)
二、警員P獲確切線報指出甲以其自用小客車載運並兜售毒品,P為掌握甲販毒行蹤並蒐集
證據,遂跟監甲至某大賣場前並於甲購物時,私下將GPS定位追蹤器安裝至於甲車底
盤,隨後P據此資訊掌握了甲販毒軌跡圖,並且按圖索驥在一次販毒交易時,人贓俱
獲並逮捕甲。案經起訴後,甲之辯護人V律師抗辯,警方行為構成違法基本權干預,
因此取得之資訊及所有衍生證據皆應禁止使用。試從刑事訴訟上「基本權干預之審查
體系」,解析上開抗辯有無理由。(30%)
三、甲夫懷疑乙妻紅杏出牆,遂偷偷在乙平日之代步用自小客車座椅內安裝錄音器,果然
錄到乙某日下班後與網友丙在車內,打情罵俏的親暱露骨對話及疑似車震的男女呢喃
聲。甲遂以該錄音證據提出告訴,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對乙、丙提起通、相姦罪公
訴。試問:(50%)
1.設若乙、丙共同委任V律師為辯護人,是否合法?法律依據及容許或禁止之理由何在
?若乙抗辯方向為有和丙性交但非出於自願,丙抗辯方向為有和乙性交皆出於自願
但不知其為有夫之婦,試問情形有無或有何不同?法院應就共同辯護為如何之處置

2.設若乙單獨委任V律師為辯護人,丙則未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審判中,丙要求親自行
使閱卷權,除偵查筆錄之外,亦要求法院准予檢閱錄音證據,試問有無理由?若乙
除由委任律師V行使閱卷權外,亦要求親自行使相同權利,試問有無理由?
3.法院擬勘驗錄音證據,檢察官主張該錄音證據至多乃「私人」不法取證,欠缺「國
家性」,並無任何國家機關違法,且亦「完全無涉」國家對人民之基本權干預,根
本無關證據禁止使用且縱使禁止亦無嚇阻效果。設若您是乙委任的律師V,於本案如
何反駁檢察官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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