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中考

作者: kenljs943   2018-07-13 22:34:04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年4月24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10:20~12:00)
試題 :
※考試可參閱無註記法條
※以下每題20分
一、檢察官偵查被告甲副船長(大副)涉嫌於我國籍漁船上殺害印尼及移工船員乙案件,
並傳喚同船印尼籍船員丙作證。由於丙係非法移工,可預期將於不久後遣送回印尼,偵查
中甲律師遂要求檢察官提前健行程序,使甲有與丙行對質詰問之機會,但經檢察官以於法
無據且最高法院見解認偵查中無此必要為由,而駁回其請求。隨後檢察官起訴甲殺乙,起
訴書引用丙於偵查中證詞,但甲律師抗辯該證詞因違反對質詰問而無證據能力,試問其抗
辯有無理由?
二、承前題所述實體事實,設若法院審理中因調查其他證據時發現,甲大副與未經起訴之
船長丁可能是共同正犯,問法院得否逕行以被告地位傳喚並審判丁?理由何在?若欲使丁
於此次審判程序中移併受審,依法有無途徑?
三、甲涉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醫師法§28;較重且非告訴乃論之罪),且因醫療過失致
乙受重傷(刑§284II;較輕且告訴乃論之罪)。乙就甲涉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部分先向該
管地檢署申告,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設若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乙又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向管轄法院自訴甲業務過失致其受重傷。試問該自訴是否合法?管轄法院應如何處置?
四、檢察官偵查甲醫師因醫療過失致乙受重傷案件,終結偵查後,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履
行捐助行為,甲雖已履行,但檢察官誤認甲未依緩起訴處分命令為捐助行為,遂於緩起訴
期間內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屬合
法?
五、檢察官起訴甲醫師因醫療過失致乙受重傷。案經審理中調查程序始發現甲無醫師執照
,該次醫療行為亦可能同時構成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試問:法院應為如何之變更處置,
程序始為合法?檢察官得否就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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