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李建良 行政救濟法 期末考

作者: sjes (史)   2018-06-25 17:46:53
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06.2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甲公司於乙市從事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為空氣汙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汙染
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條規定,應繳納空氣汙染防制費(下稱空汙費)之固定汙
染源,每年按期申報繳納空汙費。肆甲公司以「非屬製程」之排放物不應列入計算應繳納
之空汙費為由,函知乙市政府日後不再繳納非屬製程作業之空汙費。乙市政府經審查後,
認為非屬製程之排放物亦應列入計算,遂將該認定結果發函甲公司,並限期申報非屬製程
排放物資料及繳交空汙費(下稱A函)。與此同時,乙市政府發現甲公司往年申報繳納之
空汙費,係以電腦程式模擬不實空氣汙染物排放濃度計算,乃重新核算甲公司應繳納之空
汙費金額,通知甲公司補繳之(下稱B函)。
一、甲公司不服A函,如欲救濟,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二、甲公司不服B函,提起訴願,遭駁回後,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於訴訟
  中,甲公司為免爭議範圍擴大,先行繳納B函所示之空汙費。請問:
  (一)甲公司能否續行本件撤銷訴訟?抑或應轉換為違法確認訴訟?
  (二)於訴訟中,甲公司得否聲明請求返還已繳納之空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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