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2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一 期中考

作者: onephone   2018-04-30 22:36:46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年4月30日
考試時限(分鐘):140分鐘
試題 :
第一題(20分)
「分期給付契約」與「繼續性供給契約」,其區別標準何在?請分別舉例簡要說明之。
第二題(20分)
現行民法關於懸賞廣告之規定,明確採取「契約說」之立場。試問:在「契約說」下,懸
賞廣告是以何種方式達成契約之合意?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
為能力人時,是否能獨立與廣告人達成契約之合意,而使懸賞廣告契約成立生效?
第三題(30分)
甲公司是以加工、製造塑膠及橡膠材料為營業之材料供應商。乙公司是以出租儲油槽獲取
租金為營業之企業。甲與乙簽訂「儲油槽租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租用乙提供之儲
油槽,以存放其自外國進口之350公噸白蠟油原料。某日,乙因作業需求而擅自將白臘
油轉儲至另一儲油槽。豈料因乙疏於注意油料性質,未提供合適之輸油管線,致儲油槽出
口之軟管遭腐蝕破裂,而使轉儲之白臘油溢漏短少50公噸,造成甲受有100萬元之損
失。
經查,系爭契約是由乙預先擬定、預定用於出租儲油槽於多數業者之契約,其中第10條
明定:「因儲存與裝卸(包括油輪、裝車、移槽與長途管線輪送)期間所發生之貨品損耗
、盈虧、品質變異、應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其損失」,而於第10條下方、接近頁尾處,復
以極小、淺色難辨識的字體加註:「本公司(即乙)有權將存放之油品任意轉儲至其他儲
油槽,承租人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請求賠償。」此外,關於儲油槽之租用業務,於同一
地區尚有其他5家公司亦提供相同之租用服務。
白臘油溢漏短少事件發生後,甲不甘損失,乃援引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主張系爭契約第
10條及其下方加註之文字應為無效,並向乙請求賠償100萬元之損害。乙則抗辯:1
.系爭契約屬商業界商人間之交易活動,並非以消費為目的,非屬消費關係,並無消費者
保護法之適用;2.關於儲油槽之租用業務,於同一地區既有其他5家公司亦提供相同之
租用服務,乙就儲油槽之出租即不具獨占地位,甲於訂約時自有充分、自由之選擇權,並
非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甲復為具有相當規模之法人組織,亦
非無透過磋商談判變更契約內容之機會,故系爭契約自不屬定型化契約,並無甲所宣稱無
效之情形。
試問:甲、乙支各項主張、抗辯,有無理由?
第四題(30分)
甲食品加工廠因業務擴張需求,有意採購新型烘焙機器(下稱系爭機器),惟系爭機器甚
為昂貴,甲自身資金不足買受,遂決定與乙租賃公司訂立「融資性租賃」契約(下稱系爭
租約),約定甲於機器製造商丙處選定機器後,由乙出資向丙購買,乙再出租該機器於甲
,租期一年,租金分為12期按月支付,甲若付完全部12期租金,即取得該機器之所有
權。試問:(以下各小題假設之情況各自獨立,並無接續或牽連關係)
(一)甲、乙於締約磋商談判過程中,特別約定系爭租約須以書面之方式訂立,惟雙方雖
就租賃之標的即系爭機器,以及租金之數額均已達成合意,但就租金支付之方式,卻遲遲
未有共識,因而遲未能訂立書面契約。此時,系爭租約是否已成立生效?
(二)假設系爭租約成立生效,乙依約向丙購買並指示丙交付機器於甲使用,3個月後,
機器竟因自身瑕疵發生故障。甲得否依民法第429條之規定,請求乙修繕?乙得否抗辯
:系爭租約與一般租賃有別,融資性租賃之出租人僅居於融資人之地位,對於出租之機器
並不瞭解,在全部租賃交易活動中,只負提供資金購買機器供承租人使用之義務,不負擔
修繕機器之義務?
(三)於系爭租約存續期間內,乙因經營不善、資金週轉困難,而將系爭機器出賣並移轉
所有權於丁。其後丁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返還系爭機器於丁。甲
得否援引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拒絕返還機器?丁得否抗辯:系爭租約與一般租
賃有別,融資性租賃既然具有買賣契約之性質,相較於民法第425條第1項,本案更貼
近一物二賣之情形,依照債權平等原則,丁不受甲、乙間融資性租賃契約之拘束?
作者: DutchLord000 (竹園岡荷蘭王)   2018-05-01 10:30:00
推峰哥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