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6-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上 期末考

作者: hcc1222 (麻辣燙鴨血)   2018-01-06 01:19:4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1.5
考試時限(分鐘):8:10-10:00
試題 :
一、甲為原告,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訴之聲明求為判命乙及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丙及丁等三人各以應有部分3分之1共有A地,乙及丙於某日將該地全部以價金新台幣1千萬元出售予甲,雖已交付該地,卻不依約辦理過戶,為此請求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下稱本訴)。就此,乙及丙對甲提起反訴。主張因甲逾期未交付價金,已解除買賣契約,甲無權占用A地,為此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下稱反訴)。(40%)
1、本訴及反訴之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受訴法院應否將訴訟繫屬通知丁?
2、法院就本訴及反訴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丁?丁可否對該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二、甲、乙及丙三人共同投資經營K商店,由甲任負責人,向丁公司購買A汽車,價金約定50萬元。(40%)
1、丁公司欲起訴請求給付價金,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始被告適格?如以K商店為被告,法院對之所為本案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乙及丙?丁公司可否併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該二人於丁對K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未獲全部清償時,就不足清償部分應連帶給付?
2、甲欲起訴對丁公司請求交付A車,應以誰為原告提起訴訟,始原告適格?如甲自為原告,對丁公司起訴請求交付A車,在訴訟繫屬中,乙及丙又對丁公司起訴請求交付該車M丁公司及受訴法院應如何受理?
三、甲住台北市,於某日將其所有坐落於桃園市之A地出租予乙(住台中市),雙方以契約書約定租期二年,及因組約爭議發生訴訟時,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嗣乙於租期屆滿後,繼續使用A地,拒不返還。甲乃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台北地方法院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A地交還予甲,並給付甲(乙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額之不當得利)10萬元。乙抗辯台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應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甲則主張雙方已合議由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而且租賃物返還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均非專屬管轄,受똊D法院應如何處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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