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薛智仁 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

作者: cestjoly (oli)   2017-06-29 00:50:15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薛智仁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年6月21日
考試時限(分鐘):10:10~12:10 (120分鐘)
試題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105年度第2學期
刑法總則(下)期末考題
試題內容
計程車司機甲在酒店門口搭載乘客乙和丙,兩人剛結束應酬,指示甲開往另
一家酒店準備續攤。乙丙全身酒氣,在後座高談闊論和客戶拚酒廝殺的過程,丙
自稱酒量極佳又有膽識,乙卻出言諷刺丙剛才頻頻閃酒。氣氛頓時凝結,丙表示
不想和乙續攤了,乙則順勢放話,要求丙提早下車。乙雖然知道平時丙的自尊心
很強,不太能接受批評,但是自認只是說氣話,丙應該不至於當真。甲也全程聽
到兩人的言語爭執,但是認為在丙要求下車時再靠右停車就好,否則不用刻意做
到兩人的言語爭執,但是認為在丙要求下車時再靠右停車就好,否則不用刻意做
什麼。然而,出乎甲、乙的預料,丙利用計程車在某十字路口的內側快車道停等
紅燈,負氣打開右側後車門準備下車,完全沒注意後方已有丁騎著機車靠近。丁
為了閃避車門而緊急煞車,卻因為機車打滑而摔傷,頭部受傷流血,但意識尚稱
清楚。
甲、乙、丙三人立刻下車查看丁的傷勢,認為必須立刻送醫,否則有生命危
險。丙請求甲開車送丁就醫,甲雖然覺得這不是自己的責任,但是道義上應該要
幫忙。乙則堅決表示,此事完全是由丙所造成,應該由丙打電話叫救護車,勸說
甲立刻載他返家。丙自知理虧,表示會自行處理後續事宜。甲被乙說服,又認為
丙會電召救護車送丁就醫,遂搭載乙離開現場。儘管丁在二十分鐘後被救護車送
醫,卻在醫院不幸死亡。法院根據醫事鑑定報告認定,如果丁在當場馬上被送到
醫院,或許丁就不會死亡。
試問甲、乙、丙的刑責如何? (僅就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名作答;如為
告訴乃論之罪,已提起告訴。)
考試要求:僅得參考不附判決、概念說明之刑法典。
評分標準:正確運用犯罪成立之審查架構、正確理解犯罪成立要素之內涵及爭議、
說理之完整性及邏輯一貫性、善用題目所提供之事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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