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李茂生 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

作者: andrew27 (yayaya)   2017-06-25 19:54:09
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大一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6.21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一、選擇題(每題4分,共20分),請依本課堂授課教師見解作答:
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D
(A)刑法第19條採生物學及心理學混合模式,在判斷精神障礙的責任能力時,
必須同時考慮行為時是否有生理障礙與心理障礙導致無法認識行為違法或
無法控制違法行為來認定責任能力。
(B)依照社會責任論,受刑人責任能力在於刑罰適應性。
(C)法院應尊重醫院做出的精神鑑定報告據以判斷責任能力,然而不完全受制
於鑑定結果。
(D)判斷行為人責任時,責任能力的判斷優先於心理事實(故意過失)的判斷。
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C
(A)依照修正惹起說,共同犯罪參與者之所以可罰,完全是建立在自己行為與
犯罪之間的因果關係。
(B)教唆犯之所以可罰,是因為讓正犯墮落而實現違法且有責的犯罪行為。
(C)依照修正惹起說,對教唆或幫助之處罰必須滿足對正犯違法行為的限制從
屬性。
(D)共同犯罪參與者之所以可罰,皆係借用正犯的可罰性。
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D
(A)甲平時在菜市場擺地攤販賣廚具,某日乙上門來購買菜刀,甲雖然事前得
知乙要拿刀作為犯案工具,後來乙果真把仇家殺死。但因為賣刀是典型職
業行為,客觀上並非幫助行為,故不可罰。
(B)警察丙為求績效,假裝自己是毒癮者慫恿毒販丁販賣「咖啡包」,結果在
交付之前,丁當場被一群警察逮捕,經送驗後咖啡包內含安非他命。丁不
構成販賣二級毒品未遂。
(C)醫師戊為了毒死病人己,在囑咐護士庚注射藥劑前將藥劑調包成有毒物質
,庚亦沒有三讀五對進行注射,己因而死亡。戊成立殺人罪間接正犯,庚
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D)麻醉師辛在手術進行前,誤判病人壬身體狀況而注射引發過敏症狀的麻醉
藥劑,以至於醫生癸在動刀時,因壬突發的過敏性休克,因急救不及,最
終壬宣告不治。癸可依信賴原則阻卻責任,辛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
(A)立法委員甲收受開發美麗後山的水泥廠的老闆乙非法政治獻金五百萬元,
希望能在表決開發議案時能提出簡化環評的提案。依刑法第28條,乙成立
合於職務收賄罪的共同正犯。
(B)某校法律學院學生們,不滿全體助教怠於職務(如:考試時不幫學生搬椅子
),某無所事事的研究生丙煽動系學會會長A進行暴力抗爭,丙嗣後躲起來
看好戲,A號召大學部學生包圍法律學院院辦,與其他幹部經縝密計畫後,
在某日實行包圍計畫,並與院辦職員發生衝突。丙成立公然聚眾施強暴罪的
教唆犯。
(C)丁想除掉仇人戊,但又不想髒了自己的手,所以就隱藏自己的身份,寄了偷
拍到戊與小王的親密照片與一把銳利菜刀,給已知戊有婚外情的妻子己,己
天生萌萌,看到照片之後更下定決心要替天行道,重創戊的下體,最後送醫
仍無法回復原有的功能。丁成立重傷罪的教唆犯。
(D)庚夜間抄小路經過樹叢,無意間發現辛被壬刺了一刀,壬急忙離去,庚在壬
離去後上前觀看,辛傷口不小但庚覺得被刺一刀也不會死,又不想捲入麻煩
事情,所以轉身就走。但辛被刺中後大量內出血,最後不及救治而死。庚成
立殺人罪的不作為幫助。
5.下列敘述,何者正確?C
(A)甲偷拿室友乙冰箱裡的提拉米蘇,然後開心地吃掉。甲成立竊盜罪與毀損罪
,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B)丙與丁暗通款曲,丙的配偶戊受不了丙的行徑,遂提出告訴。訴訟上認定丙
與丁在民國105年間,共有365次的通姦行為。丙與丁成立通姦罪,應依照刑
法第51條,數罪併罰。
(C)己冒用庚的名義,一次做出經庚簽發的本票數份,拿去抵銷自己的債務。己
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接續犯。
(D)辛不滿期中考不及格,遂在期末考當天,拿大鎖鎖住教室出口,內有無辜的
助教與學生共120人。辛成立私行拘禁罪,因自由是一身專屬性法益,應依
第51條數罪併罰之。
二、實例題(一題40分,共80分)
(一)甲為大學教授,因為升等不順而心情鬱悶,在研究室喝了千杯以後駕車返家
,深夜路上經過路口,看到上次升等會議中把評分打很低的同僚乙,心裡越想越幹
,所以一氣之下就油門催足,將乙輾斃。甲返家後酒醒,終日惶惑不安。數日後,
甲碰到另一位同僚丙,丙私下暗示之前有目睹甲前日的行為,甲事後擔心丙以此邀
脅,決定一不做二不休將丙滅口。遂找上丁、戊兩人,甲私自找來丙最近可能的行程
規劃(威脅可憐不知情助理己弄來的),與丁、戊商議之後,由丁、戊在丙獨自在
家時秘密將丙暗殺掉。丁、戊到達現場後,丙正熟睡著,戊發現丙實為兒時玩伴,
心有不忍決定放棄暗殺計畫,趁空檔便將丁的刀抽走,且借尿遁從現場離去。丁越
等越不耐煩,決定自行進行暗殺計畫。丁正要下手時,發現原來準備用來行兇的刀
不見了,但也不驚慌,熟門熟路地從袖口抽出另一把刀往丙咽喉抹去,最後丙一刀
致命。
試問:甲(20%)、丁(12%)、戊(8%)三人的刑事責任為何?
備註:
1.甲在開車時已經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
2.不用討論醉態駕駛罪(刑法第185條之3),寫了也不給分
(二)放棄犯行的戊在得知丙死亡後,日夜受罪惡感所折磨,想著丙鬼魂最終會來
找他,而病的疑神疑鬼有歇斯底里症狀,有動輒攻擊他人的傾向,差點就一刀殺死
上門關心的甲。甲原本以為丙死後可以鬆一口氣,沒想到缺錢的丁獅子大開口,向
甲要求高額封口費。收入不豐的大學教授甲因此又動意圖殺人滅口之念,於是騙丁
說:戊在某天將去銀行領錢,到時身上將有大筆現金,丁可以前往搶劫,順便給上
次臨陣脫逃的膽小鬼戊一個教訓。單純的丁信以為真,果真在暗夜路上襲擊戊,將
戊一拳擊倒,再慢條斯理的翻找戊的隨身包包,未料戊起身後隨即抽出護身短刀,
一刀割斷丁的頸動脈。然而甲的秘密還是有人知曉,心狠手辣的甲以畢業條件要脅
助理己拿改造手槍將精神不穩的戊幹掉,己不得已只好用甲提供的土製手槍,同樣
在暗夜的路上,瞄準背影很像戊的人開槍,那人倒地後己才發現,中槍死亡的是庚

試問:甲(15%)、丁(10%)、戊(10%)、己(5%)的刑事責任?
備註:
1.不用討論持有危險物品罪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寫了也不給分。
2.(一)的甲、丁與(二)的甲、丁在論罪上不用合併討論,寫在一起扣分。
3.不用管丁的死亡是否適用免訴判決,直接討論丁的刑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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