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朱柏松 民法物權 期末考

作者: sjes (史)   2017-06-24 16:28:19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編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朱柏松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06.19
考試時限(分鐘):原100分鐘 延長為120分鐘
試題 :
一、
甲有一只值20萬元的金戒指X,因為缺錢將之出賣於A,但由於X是甲妻乙贈與自己的信物,
故甲於出賣X時,向A表示將於3年後買回(民379)。不過,A買得X之後未及半年,卻以X為質
向B借款10萬元。其後C自B盜取X,一個月後,持以至D銀樓購買一顆鑽石,要D為其女友E打
造成鑽石,一個月後一顆價值60萬元的鑽戒終於完成,C對D付以40萬元(包括鑽石之價金及
工資)後,拿回該鑽戒贈與不知上述過程之E。問(32%)
(一)本案該鑽戒之所有權究應歸何人?甲可否對取得該鑽戒之人請求返還金戒指X?
(二)A或B甚至甲,對於取得該鑽戒之人是否亦得為如何之請求?
二、
甲有價值1500萬元之房屋X,曾以之向乙設定抵押權擔保所借之400萬元債務,其後以同一
房屋向丙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擔保所負300萬元債務。民國(以下同)95年發生大地震,X
嚴重損壞致X僅值600萬元。甲委請A予以修復,A共花去500萬元始將X修復完成,修復完成
後之X價值回升至1300萬元,但甲於97年再向丁借款400萬元而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擔保之
。A修繕X房屋所花500萬元雖曾由甲、A為抵押權之登記,但甲卻未對A清償分文,A乃聲請
法院拍賣X,共拍得910萬元。問(34%)
(一)本案乙、丙、丁及A就910萬元之價金各得分別受償若干?
(二)若A並未為承攬人抵押權登記,則乙、丙、丁及A各可受償之價金又若干?
三、
甲、乙、丙共有一價值3000萬元之土地X,每人之應有部分各為1/3。民國(以下同)95年甲
、乙、丙在未徵詢A之意見下,協議對X地為以下之分割,及X地平分為M、N兩地,分別由甲
、乙取得單獨所有權,但甲、乙各應對丙給付750萬元,甲、乙依約辦理M、N兩地單獨所有
權登記時,丙亦對M、N兩地登記抵押權完畢,惟甲其後並未對丙給付分文,丙乃聲請拍賣M
地,共拍得425萬元。問(34%)
(一)M地拍得425萬元,A與丙各可分得金額若干?
(二)A如有未受償之金額時,尚可否有其他救濟之方法以獲清償?
附註:
一、得攜帶六法全書應考,附判解者亦可。
二、任何作答皆應附理由說明,否則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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