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2 郭振恭 民法身分法 期末考

作者: hcc1222 (麻辣燙鴨血)   2017-06-20 23:05:54
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郭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年06月19日
考試時限(分鐘):14:20-17:20
試題 :
一、關於父母子女,請說明下列問題:(20分)
(一)認領無效之原因為何?A男為甲之非婚生子女,甲於民國106年4月2日對A為認領之表示,其後A於同年月10日請求甲為給付扶養費時,甲否認A為其直系血親,拒A之扶養請求,A乃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對甲提起認領之訴,是否有據?試分述之。
(二)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為一個或二個收養行為?甲夫、乙妻,婚後感情不睦,結婚多年並未生育子女,乙竟與甲之弟丙發生不倫之關係,乙所生之子A與丙有親子血緣,甲、丙知悉其事後,甲、乙協議離婚(經登記),丙得否對A為認領或收養,與A發生父子關係?試分述之。
二、關於遺囑,請說明下列問題:(20分)
(一)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扣減之標的為何?
(二)甲夫、乙妻有子女A、B、C;甲為A、B之結婚,先後各贈與200萬元,為C之營業而贈與100萬元,為其父丙之購屋而贈與500萬元;甲生前立代筆遺囑對其父母丙、丁各遺贈300萬元。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死亡,遺有積極財產800萬元,債務100萬元。如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均行使扣減權時,試問:甲之繼承人乙、A、B、C及受遺贈人丙、丁現實取得之數額各為如何?
三、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請說明下列問題:(30分)
(一)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為何?其與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得否競合?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妻乙、子丙及代位繼承人A、B(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戊以甲之準婚生子女自居,僭稱為甲之繼承人占有甲所遺之土地一筆,設置停車場,乙得否獨自請求戊拆除停車場,交還土地?試分述之。
(二)甲死亡後,乙僭稱為繼承人占有甲所遺之土地一筆及名畫一幅,並將該土地出租於丙,由丙占有中,將名畫出賣於丁,得款50萬元,甲之真正繼承人A、B、C於發覺上情後,對乙、丙、丁有無權利可得行使?
四,關於限定責任之繼承(即限定繼承),請說明下列問題:(30分)
(一)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以限定責任繼承為本則,繼承人應否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限定責任繼承與法定單純承認繼承,其效力有何不同,試分述之。
(二)甲於106年1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A、B、C(均已成年),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知悉乙、丙分別有繼承債權200萬元、400萬元,於同年2月10日將甲所遺之積極財產300萬元全數向丙清償,同年3月5日丁提出甲生前背書面額200萬元支票,主張該票據債權,但已無從自遺產受償。乙、丁就其未受償之各200萬元,丙就其未受償100萬元,有無權利可得行使?
注意事項:(1)得參考民法之條文。(2)請依序作答,不必抄題。(3)繳卷時,請簽姓名、學號於另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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