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1 蔡季廷 國際公法一 期中考

作者: wei371114 (老王)   2016-11-17 17:28:17
課程名稱︰國際公法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季廷
開課學院:社會科學院
開課系所︰政治系國際關係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11.17
考試時限(分鐘):130分鐘
是否發放獎勵金:是
注意事項:
1. 可參考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締結法、與釋字329號解釋文與理由書
2. 得以英文作答
試題 :
壹、案例題組
  A 國近日遭受到一個叫做「卡比獸」的宗教恐怖組織襲擊。「卡比獸」除了
在其根據地 B 國會綁架A國公民並斬首外,也會利用「寶可夢球炸彈」,攻擊 A
國人口集中的地區。為了對付「卡比獸」組織,A 國政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並
決定採取一系列政策作為反制。首先,作為「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A 國下
達一個行政命令予該國國家安全單位,並公布於該國外交部網站:基於維護 A 國
國民的人身安全,國家安全單位人員得視需要對恐怖攻擊嫌疑犯,施予「適度身
心壓力」以取得「卡比獸組織」的情報資訊。此外,國家安全單位人員亦得視
情況,公開嫌疑犯受到「適度身心壓力」照片,以「回敬」「卡比獸組織」公布
斬首 A 國公民行為之用。
其次,A 國要建立一個全球反恐情報網,遂與多國簽訂「反恐情報資訊共享
條約」。其中,在 A 國與 B 國簽訂的條約中約定:B 國得為了取得「卡比獸組織」
對 A 國的恐怖攻擊資訊,使用任何 B 國欲採取的手段,從其所監禁或由 A 國移
轉 B 國監禁的「卡比獸組織」成員中,取得「卡比獸組織」的恐攻情資交予 A
國。另外,A 國每年應給付 B 國 25 萬美金的情資共享費用。不過, B 國不是「禁
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且人權紀錄是非常差的國家。
再者,為了能夠阻絕「卡比獸」恐怖份子,從與 C 國領土交接的「快龍河」
偷渡,A 國進一步以行政命令宣布,禁止所有「快龍河」上所有的捕魚活動。不
過,此舉引起了 C 國抗議,認為 A 國此舉已經侵害到 C 國漁民在「快龍河」補
魚的權利。A 國則回應表示,AC 兩國在 1860 年締結了「快龍河條約」,約定 C
國享有專屬的「快龍河」資源使用權,而 A 國享有「快龍河」的永久航道通行權。
然而,C 國則進一步回應,早在 1860 年之前三百多年,C 國漁民就在整個「快龍
河」上進行捕魚;且 A 國近 20 多年出版的官方地圖,也有標示出「快龍河」
部分區域,是 C 國漁民的傳統捕魚場。一直到「卡比獸」組織大規模攻擊 A 國
前,A 國從來沒有抗議過 C 國漁民在「快龍河」的捕魚行為。A 國再回應表示,
當初 1860 年的快龍河條約,就已經是有關兩國人民利用快龍河權利完整的條約,
A 國可全權管理誰有捕魚的資格。
就在 A 國採取了上述相關措施後不久,網路上開始流出了許多不同的照片與
訊息。包括:被 A 國監禁的「卡比獸」恐怖份子,被 A 國強迫接受強光曝曬八
小時罰站、每天喝水 10,000 C.C.、每天用水強灌鼻孔、命令恐怖份子用牙刷清潔
如同101階梯教室般大的地板等。此外,新聞上也有消息指出,在 B 國被監禁的
恐怖份子遭到毆打變成植物人、B 國國安官員便溺在恐怖份子身上、恐怖份子每
天僅能吃一餐等。上述消息傳出後,開始引起國際輿論的注意與撻伐。聯合國安
全理事會為了制裁 AB 兩國的行為,通過決議禁止各會員國與 AB 兩國進行貿易
往來。三年後,身為聯合國會員國的 D 國國會,通過「戰略資源進口法」,規定
D 國可從「民主國家」進口必要戰略物資。由於 A 國是民主國家,因此 D 國得依
據「戰略資源進口法」,從 A 國進口鈾礦與石油兩項戰略物資,但沒有從 A 國進
口其他物資,但聯合國回應 D 國主張其違反聯合國憲章與安全理事會。
請依據國際法的相關規範,回答下列問題:
一、 如果妳/你是 A 國國家安全單位的法律顧問,是否會建議相關單位人員,
適用題幹中「適度身心壓力」的行政命令?為什麼?(15%)
二、 若 A 國在看到 B 國對待「卡比獸」恐怖份子的新聞後,公開表示 B 國
的行為已經違反兩國所訂定的條約,不會給予 B 國情報共享費。妳/你認為
A 國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理由不給付情報共享費呢?為什麼?(6%)
三、 請說明習慣國際法的定義和要件?(10%)
四、 請詳細分析 A 國可否禁止 C 國漁民在快龍河捕魚?(25%)
五、 假設 D 國法律與美國相似,且妳/你是 D 國總統的法律顧問,是否會建
議總統應優先適用題幹中的「戰略資源進口法」?(7%)若適用該法,是否違
反國際法?(7%)
貳、綜合題
六、 我國在 1967 年簽署兩大人權公約,於 2009 年批准兩公約,並在同年 6
月 8 日將批准書送至聯合國祕書處存放。但聯合國回函表示,依聯合國 2758
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
因此無立場接受存放我兩公約的批准書。另方面,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請問:兩公約在
我國國內的法律位階為何?(12%)又,兩公約在我國是否具有維也納條約法
公約上的意義(8%)
七、 何謂「軟法」?(3%) 請從國家願意遵守國際法的原因,以及非法律
實證主義的國際法理論,解釋國家為什麼願意遵守「軟法」。(7%)
禁止酷刑公約參考條文
第一條 酷刑的定義
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
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
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
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
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
第二條
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
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
任何特殊情況,不論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
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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