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5-1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中考

作者: hcc1222 (麻辣燙鴨血)   2016-11-05 15:01:12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5年11月04日(五)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1:20~3:00 後來助教延長十五分鐘)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一、
畫家甲費時多年,精心完成一幅畫作,尚未署名落款。某日,甲將畫作交給其友人、
同時也是畫家的乙攜回鑑賞。一週後,甲意外身亡,遺產由丙單獨繼承。乙知悉甲死亡之
事後,私下在畫作上以自己名義署名落款,對外宣稱該畫作係自己創作成果。一年後,乙
因病死亡,其繼承人丁不知畫作先前的創作、署名過往,因自己急需資金調度,乃有意尋
找買主,出售其繼承的畫作。當時該畫作經專業鑑價結果,市場行情是100萬元,卻有美術
品收藏家戊極度欣賞該畫作,願意出價150萬元購買,丁乃立即同意以150萬元出售並交付
該畫作於戊。再過一年後,丙經由甲生前友人處得知畫作先前的創作、署名過往,乃以丁
、戊二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對丁請求返還150萬元,對戊請求返還畫作。問:丙之請
求,有無理由?(20分)
二、
甲、乙二人為至交好友。某日,甲因公出國數月,商請乙保管其房屋鑰匙。怎知乙竟前往
甲家,盜取甲未經打磨的藍寶石原石一枚(價值10萬元)。在得手離開前,乙聽到微弱嗚
噎聲,原來是甲臨行倉促,忘記將飼養的愛貓「小喵喵」送去寵物旅館。乙一時不忍,將
小喵喵帶回家照顧。乙取得寶石後,自行切割成心型,價值增為50萬元,並將之以60萬元
出售給丙。經查,丙知悉乙盜取寶石並切割心型之事。甲返國後勃然大怒,試問:(無需
討論侵權行為部分)
(一)甲得否請求丙返還寶石?(10分)
(二)甲對乙得主張哪些權利?(10分)
(三)若乙將小喵喵帶回照顧,支出2000元飼料費,又花費3000元訓練小喵喵聽人呼喚,
乙得否向甲請求上開費用?(10分)
三、甲為《民法物權上冊》(下稱A書,定價500元)所有人,乙則為《民法債編總論》(
下稱B書,定價500元)所有人。民國104年1月,甲、乙訂立互易契約,以甲之A書與乙之B
書交換,並約定一個月後交付。一個月後,因甲倉促出門,誤取《民法物權下冊》(下稱
C書,定價600元)與乙交換。幾週後,甲發現誤取情事,欲請求乙返還C書。惟乙在不知上
開情事下,已將C書贈與交付給妹妹丙。問:甲得對乙、主張哪些權利?(20分)
四、
A公司與甲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書,以聯合承攬廠商地位,標得經濟部水利署某河流疏浚工
程及土石標售案,A公司標得土石標售部分,甲標得河流疏浚工程部分,雙方共同與水利
署簽訂工程契約,約定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嗣後甲將其標得部分工程轉由乙承包,A公
司在不知情之下,以自己資金、機具、材料雇工完成甲標得部分的工程,經驗收完畢,惟
甲卻在領得水利署支付的工程款後,扣除自己應得利益,將餘款支付於乙。A公司乃主張乙
轉承包該工程,應施作卻未施作,無法律上原因卻受有施作工程債務消滅之利益,致其受
有相當於本可領得工程款之損害,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乙返還相當於工程款的不
當得利。問:A公司的請求,有無理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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