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lf9nettw (看起來像小朋友)   2016-01-08 13:46:1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5.1.8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乙住居基隆、甲住居台中。103年5月1日,乙駕車在嘉義市區與甲駕車相撞,在現場
甲受傷發生損害。為此,於103年10月1日,甲列乙為被告,基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台中
地方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賠償七萬元,陳述上開事實並主張:乙駕車有過失,
撞傷甲致生損害七萬元。(30%)
1 設甲、乙等二人於同年5月1日,在交通事故現場爭論後約定:「如日後就此事件涉訟,
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問:被告可否抗辯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受訴法院應否移送訴
訟於嘉義或桃園地方法院?
2 被告如未抗辯台中地方法院無管轄權,經該法院判決被告敗訴後,經被告提起第二審上
訴,於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之第二審程序中,上訴人始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之抗辯
,第二審法院就此抗辯應如何處理?
3 設甲係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上開訴訟,於該法院之審理過程,乙辯稱其無侵害甲之行為
,所以嘉義地方法院無管轄權云云。經該院進行審理之結果,形成心證認為乙對甲確無侵
權行為,問:此時該法院應如何裁判,始符程序權保障之要求?應否為甲敗訴之本案判決
?(應否判決甲之本案請求為無理由)?應否裁定將訴訟移送於基隆地法院?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返還甲新台幣一百萬元,其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曾於
103年12月1日貸予乙新台幣一百萬元,惟約定還款日期屆至後,經多次催告,乙遲遲不返
還借款;乙則抗辯:保證人丙就該筆債權之款項已基於保證關係對甲清償,故甲對乙應已
無債權云云。問:(20%)
1 甲是否具原告適格?
2 丙於上開訴訟之訴訟上地位為何?法院應否依職權通知丙?
三、「甲戴奧辛污染受害權益促進會」係由A地區之污染受災居民數百人所組成,其中,
甲1、甲2、......甲21等二十一人為實現其分別享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意對乙公司起
訴,於是選定甲為當事人,以甲之名義為原告,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
判決命乙賠償甲1等二十一人總額至少一千萬元(下稱「前訴訟」)。問:(50%)
1 就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訴訟上行使,如何判斷甲團體有無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
如認為法律承認其有當事人適格,則說明法理依據為何?
2 上開聲明是否合法?法院得否分別認定甲1等21人之個別損害額?
3 設甲1及甲2二人於本案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受訴法院表示終止(撤回)對甲之選定。在
此情形,就其餘選定人即甲3、......甲21等十九人之請求,甲是否仍有續行訴訟之權能?
法院可否就甲1及甲2之請求,續行本案審理並為本案判決?
4 甲21如限制甲不得為訴訟上和解,甲、乙間得否就本案請求成立訴訟上和解?
5 甲1如向法院聲請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併案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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