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bekommen (Jr.)   2015-12-09 10:51:50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12.9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返還A屋予甲,其陳述理由略為:甲為A屋之所有權人,將A屋出租予乙,乙違反租賃契約中不得開設餐廳之約定,在A屋開設咖啡廳,甲已依約終止租賃關係。於訴訟系屬中,甲將A屋出賣予丙。問:(20%)
1.乙得否於本訴訟中對甲提起反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乙無任何違約情事」?法院就上開聲明,應如何處理?
2.丙是否應成為原告?丙如未成為原告,法院是否應以甲非所有權人為理由判決甲敗訴?
二、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情形之後訴訟法院,是否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起訴或應如何為適法處理:(30%)
1.甲將以列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00萬元,陳述略為:乙未遵期完成A棟大樓之承攬工程,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違約金條款約定,乙應給付甲如聲明金額。於該訴訟系屬中,甲又另行提起後訴請求乙應給付200萬元,其理由略為:乙尚積欠甲違約金200萬元。
2.甲1為丙之債權人,由於丙怠於向乙請求返還2014年12月1日所借之款項100萬元,甲1遂提起代位訴訟,請求乙應返還丙上開金額。於該訴訟繫屬中,丙之另一債權人甲2亦另行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返還丙借款100萬元。
三、
原告甲於104年12月7日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判決命被告乙應將A車返還予甲,陳述略為:甲於104年7月5日將所有,價值高昂之A車交付乙使用,乙同意於同年10月底返還該車並給付甲三萬元,詎料乙至今仍拒不返還該車等語(下稱本訴訟)。對此,乙則辯稱,其已向甲購得該車,所以不必返還A車云云。試敘明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之起訴是否已依處分權主義表明訴訟上請求,並依辯論主義主張事實?受訴法院應如何著手審理本訴訟,始符訴訟法上相關基本要求?(20%)
2.如何判斷:本件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20%)
3.假使在本訴訟之本案審理過程,兩造合意向受訴法院表明:請法官酌定一造應補償他造十萬元以內作為解決紛爭之方案等旨。此項合意是否亦屬紛爭解決手段(方式)之一種?其與循判決程序有何主要不同處?試借用此事例扼要說明: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10%)
注意:請於考畢後自行重新檢視自己的解答內容有何不足或疑問,以便於12月16日(週三)上午8:10合班上課,就實例考題進行討論、講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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