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謝煜偉 刑事訴訟法 期末考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5-07-14 23:27:49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謝煜偉 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06.25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可攜帶未附帶說明、無註記的六法全書)
  甲涉嫌偽造國立T大學之教育碩士學位證書並持之向A企業求職。甲順利謀職後數月
,某日於閒談之間向同事乙誇耀此事。乙老早就看甲不順眼,於是趕緊向A企業的人事主
管丙轉述甲的自誇內容,再向地檢署告發甲。檢察官先以關係人身分訊問乙,初步釐清案
情及還原當時甲的陳述,隨後以證人身分傳喚丙到庭,請丙說明甲求職當時的經過,丙證
述甲當時有提示一張蓋有T大學印文的碩士學位證書。檢察官進一步函詢T大學,確認甲
並無T大碩士學位,僅有暑期學分班修畢之證明。此時本想二度傳喚乙以證人身分應訊,
唯乙已離職遠赴國外,不知聯繫方式。最後,檢察官傳喚甲到案說明。甲供稱自己確有在
履歷表上謊報學歷,也有在網路上向不知名人士購買假證書,不過面試時提示的是學分班
修畢證明書,藉以魚目混珠而已;而在求職成功後,沒派上用場的假證書也已銷毀。不過
,在檢察官追問下,甲仍無法具體指出究竟賣方是誰,以及可以證明確有交易之客觀證據
。檢察官隨後搜索甲之住處,未發現任何與偽造相關之器械工具。檢察官偵查終結,就甲
涉嫌偽造證書部分,由於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根據乙、丙三人之供述以及T大
學回函文,認定甲持偽造證書向A企業求職,以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甲
。一審審理時,由於連繫不到乙,只好傳喚丙到庭陳述乙向其轉述甲自誇之經過。請敘明
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之辯護人分別主張乙、丙之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若你是第一審法官,辯護人之
主張有無理由(60%)?
(二)1.若一審法院根據上開共述以及其他間接證據認定甲除了有持偽造證書向A企業求
職外,尚有自行偽造畢業證書及T大學印文之事實,該當於第216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217條偽造印文罪之要件。試問:一審法院審理範圍為何?
應為如何之判決(20%)?
2.若經上訴,二審認為國立大學之印文屬公印文,且就甲持證書向A企業求職之部分,除
行使之外,尚有對A企業詐欺得利(第339條第2項)之事實,兩者具一罪關係(想像競合
犯),應論以詐欺得利罪及偽造公印文罪,數罪併罰之。被告針對判決偽造公印文罪之部
分不服,上訴第三審。試問:第三審法院審理範圍為何?應為如何之判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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