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謝煜偉 刑事訴訟法 期中考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5-07-13 22:47:11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謝煜偉 老師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4.23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可攜帶未附帶說明、無註記的六法全書)
(一)選擇題(單選)(30分)
1.以下對於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發現真實為核心價值,如有必要,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應讓步。
 B.依據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關於刑訴法§163II但書之解釋,依文義前後對
 照,「公平正義之維護」應解釋為「為求實體真實發現,雖對被告不利益,法院仍應
 職權調查」。
 C.國家追訴犯罪、調查、取得證據是實現人民權利,並非侵害人民權利。
 D.正當法律程序是個人尊嚴與權利的最低限度保障,應透過正當程序發現實體真實。
2.甲涉嫌重傷害罪,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甲。法院審理中,依照現行制度,下列何者是甲
面臨的情況?
 A.法院負責證據調查、訊問甲及證人,甲為訴訟客體,並無實質防禦權。
 B.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發現甲不只涉有重傷害罪嫌,另可能還有涉犯恐嚇取財罪的犯罪事
  實未經檢察官起訴,此時法院得向當事人闡明情況後追加起訴。
 C.對甲有利的事實,即使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亦應職權調查。
 D.由於我國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設計上為自訴制度優先,倘若檢察官於偵查
  中發現已有自訴在先,應停止偵查。
3.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有法官自行迴避事由,其中第八款「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之見解分歧。以下解釋何者錯誤?
 A.只要參與過前審程序,包括言詞辯論、準備程序,就算未參與裁定或判決,仍應自行
  迴避。
 B.有實務見解認為曾參與該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程序中應迴避。
 C.釋字178號認為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是指下級審之裁判。
 D.有認為受到「裁判自縛性」的拘束,只要是曾參與過的裁判,就不應於後來再參與裁
  判。
4.同一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桃園地方法院
在3月21日訴訟繫屬,6月3日判決,7月1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3月30日訴訟繫屬,5月
 12日判決,6月4日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對桃園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B.應對桃園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免訴判決。
 C.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D.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免訴判決。
5.甲犯下殺人罪,情義相挺的乙冒名頂替甲到案,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乃至起訴,第一審
 判決,均未發現有冒名頂替之情況,於二審時始發現。按照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
 理?
 A.採取表示說,撤銷第一審判決,對甲另為判決。
 B.採取表示說,改判乙無罪,對甲另行提訴。
 C.採取行動說,改判乙無罪,對甲另行提訴。
 D.採取行動說,撤銷第一審判決,對甲另為判決。
6.下列關於被告的敘述,何者正確?
 A.為了避免共同被告之間利害衝突,有推諉卸責之嫌,因此現行法規定凡是共同被告的
  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均應分離行之。
 B.刑法上的共同正犯,等同於刑事訴訟法上的共同被告。
 C.釋字582號認為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本質上是證人,不應剝奪被
  告詰問其他共同被告的權利。
 D.按現行法,共同被告為其他共同被告作證時,應準用「人證」之規定,並且必須以分
  離審判為前提。
7.甲、乙共同搶劫便利超商,檢察官將兩人以涉嫌強盜罪之共同正犯起訴,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由於乙為被告身分,對甲犯行之陳述,不應適用證人程序。
 B.甲、乙兩人共犯一罪,依刑訴法§7,有一個相牽連之犯罪事實,為一案件。
 C.甲、以為共同被告,為求訴訟經濟,應一併進行調查、審判程序。
 D.乙若為對甲不利之陳述,未經適用有關人證規定調查者,不得作為對甲判決之依據。
8.甲目睹乙打人,法院將甲作為證人傳喚到庭,試問下列何者為不應出現的情況?
 A.如甲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也無須告知甲得選任辯護人。
 B.證人原則上有決定是否具結的權利,倘若其要求不具結而陳述,即使說謊亦不得以偽
  證罪相繩。
 C.倘若甲未滿十六歲,法院不得令其具結,然其證言並非無證據能力。
 D.倘若甲為乙之前妻,法院應告知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9.甲涉嫌酒駕肇事逃逸,於偵查、審判程序中,下列有關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甲有罪而起訴,無法期待檢察官推定甲無罪,故於偵查程序中
  並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B.現行法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適用,故甲得拒絕接受抽血檢驗。
 C.甲有請求資訊權,在甲無選任辯護人之情形,得自行聲請法院提供閱覽卷宗之機會。
  方能保障甲之防禦權。
 D.依照現行法解釋,辯護人閱卷權僅限審判中,偵查中不能閱卷。
10.依刑訴法§156I規定之反面解釋,若被告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則該自白無證據能力
 ,試問下列敘述,依照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法院告知被告倘若如實供述,則得給予「較輕的刑度」係以利誘方式使被告自白,為
  不正訊問。
 B.某被告工作皆上大夜班,故作息與常人相反,檢察官於白天訊問被告,是反於被告日
  常作息,為疲勞訊問,該自白不得作為證據。
 C.檢察官訊問被告:「於電話中所稱的『五』是否指毒品數量?」,被告回答:「是。
  」乃因被告距離事發當天已隔數月,屬於喚起被告記憶之誘導訊問,仍屬適法。
 D.警察對犯罪嫌疑人表示「不用擔心,只要說實話,就可以不用被關。」被告信其言而
  自白,警察此言僅是安撫被告情緒,並非不正方法。
11.於審理被告甲的重傷害事件中,檢察官提出被告之自白作為證據,甲抗辯該自白系出
於警察刑求,故應無證據能力。試問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A.為了避免自白汙染法官心證,也避免法官過度依賴自白,此項抗辯應為最後調查之事
  項。
 B.對於甲主張有不正方法之情形,法院應優先調查自白之任意性,且由於自白影響全案
  結果甚深,必須以嚴格證明程序調查之。
 C.甲抗辯其自白無證據能力,由於此抗辯若成立,對甲有利,因此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D.倘若法院欲調查訊問錄音檔,警員稱錄音檔已遺失,而無法提出供比對,仍應視是否
  有其他證據得指出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來決定其證據能力。
12.甲剛撬開路邊住宅的窗戶,正準備跳進住宅時,被巡邏員警發現,依現行犯逮捕後,解
送檢察官,下列情況,何者正確?
 A.甲察官踐行刑訴法§95之告知義務後,被告行使緘默權,檢察不應強迫使被告開口,
  如被告自發性陳述,放棄緘默權之行使,被告應為真實之陳述。
 B.倘若甲察官訊問甲時,未踐行告知義務,依現行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證據能力。
 C.如經告知刑訴法§95各款後,甲表示已選任律師,於律師到場前應停止訊問,然若四
  小時後甲之律師仍未出現,檢察官得繼續訊問之。
 D.於解送過程中,警察和甲「搏感情」表示其明白其生存艱辛,甲敞開心房,表示其意
  圖偷竊該住宅內的白玉觀音像,該自白為甲自發性陳述,得做為證據。
13.甲涉嫌犯有多起強制性交罪被逮捕,在晚上10點左右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進行訊問。
檢查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認無羈押之必要時,得不經法院審查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B.從檢察官訊問被告至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得超過24小時。
 C.檢察官訊問不合法,因為除非經甲同意,否則不得於夜間進行訊問。
 D.檢察官之訊問合法。其雖係於夜間為之,但因強制性交罪為重大犯罪,不受夜間禁止
  訊問之限制。
14.關於刑訴法§101-1,學說上有許多批評。下列何者並非該條文之合理解釋?
 A.預防性羈押考量點在於社會防衛,以該條羈押被告時,等於是認定被告有再犯之虞,
  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B.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放火罪的預防性羈押,未規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
  ,為立法疏漏。
 C.本條應為§101的補充性規定,除了「特定之非重罪」及「有再犯可能性」外,應配合
  釋字665號解釋,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或有滅證、串供之虞」之不成文要
  件。
 D.於§101-1之「羈押必要性」所應考慮者為保全被告及避免案情晦暗之必要性,而非
  預防再犯之必要性。
15.甲涉嫌持假槍,進行便利超商搶劫。檢查官聲請法院裁定羈押,法院應如何處理?
 A.甲多次之前科紀錄可證此次犯罪嫌疑重大,而甲又有逃亡之虞,法院得裁定羈押。
 B.羈押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倘若法院認為甲無羈押之原因,但犯罪嫌疑重大,命具
  保、責付及限制住居已足。
 C.透過釋字665號的合憲性解釋,重罪羈押要輔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或滅證、串供之餘
  ,加以判斷,故甲如有逃亡紀錄,法院得裁定羈押。
 D.如逮捕甲的程序違法,法院應駁回甲察官之聲請,釋放被告。
選擇題答案: DCACA CDBDC DCABD
(二)實例題(90分)
熱血新人刑警甲接獲不具名檢舉電話,說停放於118向某處的轎車車內藏有大批毒品交易
的贓款。甲及以便裝前往查看。抵達現場後,由於擋風玻璃全貼著暗色隔熱紙,以肉眼僅
能依稀窺見前座放著手提包一只。甲便打算守株待兔,帶車主前來,見機行事。埋伏數十
分鐘後,見有人(乙)上前開車,甲佯裝成購毒者,並偷偷扭開藏在口袋裡的錄音筆電源
開關,問乙:「有衫(暗指搖頭丸)無?還是有三角褲(暗指K他命)無?」乙回:「哩這
少年郎金變態!我有丁字褲啦!三條五千!」甲心想「丁字褲」應該意指其他毒品,又見
乙眼神渙散加上黑眼圈,同時身上散發出一股說不上來的怪味,於是喝令乙不準動,並用
手銬將乙雙手反扣,此時卻一時緊張背不出告知義務的內容,僅說:「我是警察!現在依
法將你逮捕,待會到警局再好好跟你說!」並在乙身上搜出車鑰匙用鑰匙打開車門,於車
內搜出智慧型手機、手提包,初步瀏覽手機內部並無可疑簡訊或郵件,手提包內除了麻繩
與越野用軍刀外,亦無可疑贓款。押送回警局途中,甲想起老鳥刑警的「叮嚀」,與乙閒
聊。乙原先矢口否認有任何不法情事只是因為心情不好亂開玩笑,才會讓甲誤會。沒想到
聊到後來竟向甲自首:剛才其實正準備跟同夥會合,要擄人勒贖(上述對話都悉數被甲的
錄音筆所錄下)。甲大驚,趕緊移至警局偵訊以追查其他共犯,此時乙已不願再多說,移
送至地檢署複訊時亦然。檢察官以乙涉犯擄人勒贖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必要,因此依刑事訴
訟法第228條4項但書將乙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於羈押庭中,甲察官並提示錄音檔案、
扣案之麻繩與軍刀作為證據。試問:
(一)甲的各項行為是否合法?所取得之錄音檔案是否有證據能力(50分)?
(二)若你是法官,是否應准予羈押,應考量那些要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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