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2 吳英傑 民法債編總論一 期中考

作者: ronnielo (ronnie⊙ω⊙)   2015-04-24 17:53:27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法律系大一必修
課程教師︰吳英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年4月24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9:10-11:10)
是否需發放獎金:是
試題 :
1.甲基於與乙之契約,交付X車於乙(乙同時也完成支付價金於甲),嗣後因該車方向盤系
統有問題,導致X車失去方向撞到路旁電線桿致乙受傷,造成乙為治療而花費醫藥費,並
未能工作三週而發生損失,且受到嚴重的精神痛苦。再者,乙給甲一個月的時間修復該車
(註1),惟甲仍未修復X。試問乙可主張何種權利?
2.甲與乙訂立契約,約定將甲之房屋,以一百萬賣給乙。依照該約定乙已支付三十萬頭期
款於甲,其他尾款則定於清償期移轉登記時再另行支付。不幸在清償期前,該房屋因第三
人丙之過失而徹底燒毀,試問乙可主張何種權利?
註一:設兩個前提:一個月係屬合理的修復期間;該車處於可修復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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