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grasscyc (淼)   2015-01-09 17:20:11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S1…S2等2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鄉民均屬該鄉農會A之會員,其理事長S1以A農會為
原告,起訴列P為被告,於101年10月1日向受訴法院陳述略稱:P股份有限公司所屬
化學加工場在林園鄉附近,近二年來經常排出臭氣汙水,使S1至S20等人之耕地受汙
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告起訴,
請求法院判命P賠償S1…S20等人所受損害總額200萬元(第一項訴之聲明);並命P
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污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含S1…S2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
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20%)
  1.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如何區辨訴訟標的有幾個?
2.假使在上開訴訟上繫屬中,S2又向該管法院訴請判決命P賠償十萬元,並不得續
  為污染耕地之行為(下稱「後訴訟」)。在此情形下,如何判斷後訴訟是否違反
民訴法第253條之規定?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原告甲於101年10月1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乙應將A屋
返還予甲(下稱「聲明一」),並支付甲六萬元(下稱「聲明二」)」,主張事實
略為:甲於99年9月1日將A屋交給乙占有使用,約定乙應於一年內返還該屋;又,乙
於同日簽發面額各為二萬元之支票共十二張交與甲收執、票載日期分別為100年9月
20日起之每月20日,詎料乙迄今尚未返還A屋;而甲所執該等支票中票載日期最後之
三張均未獲兌現,為此提起本訴,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a權利)及票款支付請求
權(c權利),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語(下稱「前訴訟」)。對此,乙答辯稱:乙
未曾向甲承租A屋,亦無租金債務,所以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問:(30%)
1.甲之起訴已否表明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使訴訟標的特定?
2.設受訴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甲對乙有借用物返還請求權(b權利),而無租賃物
返還請求權。於此情形下,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應返還甲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稱此為「前訴訟」),
其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曾於102年12月1四貸予乙新台幣1百萬元,惟約定還款日期屆
至後,經多次催告,乙遲遲不返還借款;乙則抗辯:於訴訟繫屬後,保證人丙就該
筆債權之款項已基於保證關係對甲清償,故甲對乙應已無債權云云。問:(30%)
1、甲如不爭執乙之上開抗辯,受訴法院是否應逕駁回原告之訴?或應為其他適法處
理?
2、丙如於前訴訟繫屬中,另行提起後訴訟,請求乙應清償1百萬元,後訴訟有無違
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
3、乙於言詞辯論期日向後訴訟之法院陳述稱:前、後二訴訟並非同一事件。此項乙
之陳述對該法院有無拘束力?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四、甲將A屋出租給乙開設咖啡廳之用,租期約定自民國(以下同)100年1月1日起至104
年12月31日止。甲不擬再續租,且擔心乙於租約到期後不立即返還A屋,而有礙甲個
人之利用,遂於104年1月9日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聲明如下:一、乙應於
105年1月1日前將A屋騰空遷讓返還予甲;二、乙應給付甲自105年1月1日起至將A屋
返還予甲之日止,按月計算相當於租金三萬元之不當得利。乙則抗辯:租期尚未屆
至,且乙從未有任何違約事由,亦遵期繳納租金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甲
之起訴實無必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問:受訴法院應否就上開聲明為本案之
實體審理?是否應依乙之抗辯駁回原告之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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