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末考

作者: a954010512 (jimmybomb)   2015-01-09 11:23:36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1/9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一、甲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移轉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主張乙、丙及丁等三人
共有A地,各有其應有部分3分之1,乙及丙於某日已將該地出售予甲,卻拒不辦理過
戶,因而依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請求。問:(20%)
1、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2、法院就本件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丁?
二、甲、乙及丙三人合夥經營K麵店,由甲任負責人,向丁購買麵粉,積欠價金20萬元。
丁欲起訴請求。問:(20%)
1、丁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始被告適格?
  2、丁可否以K為被告?法院對之所為本案判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乙及丙?
三、甲於某日將其所有坐落於台中市之A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租期二年,及如因租約發
生爭議,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乙於租期屆滿後,拒不交還A地,甲乃在台
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命乙返還A地。問:(20%)
1、乙抗辯本件訴訟專屬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台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法院應如何處
    理?
  2、法院應否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台中地方法院?
四、提起下列訴訟,有無訴之利益?(20%)
1、請求承認大陸地區法院所作成之損害賠償判決
2、請求確認公司股東會會議決議不存在
五、甲1至甲30等30人為高雄縣林園鄉之農民,均屬該鄉農會乙之會員,其理事長丙以乙
農會為原告,起訴列丁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於103年10月1日向受訴法院陳述略稱:
丁公司所屬化學加工場在林園鄉附近,近2年來經常排出臭氣汙水,使甲1至甲30等人
之耕地受汙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損害,且仍持續發生危害中。為此,該等人授權由原
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丁公司賠償甲1至甲30所受損害賠償總額200萬元(第一項訴之
  聲明);並命丁公司今後不得再排出臭氣汙水,以制止其持續危害當地包括甲1至甲
3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發生損害之其他農民全體(第二項訴之聲明)。問:(20%)
  1、在本件訴訟,何者為形式當事人?何者為實質當事人?有幾個訴訟標的?
  2、如何判斷本件訴訟之原告適格有無欠缺?如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甲1向受訴法院表
明自己不續授權乙遂行訴訟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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