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2 王千維 民法債編總論(一)期末考

作者: gehfhf553 (胡四)   2016-06-22 01:41:02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
開課教師:王千維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6/6/21
考試時限(Mins):110mins
附註:可帶法典
試題本文:
1.
甲在乙銀行開立一個支票存款帳戶,甲乙雙方因此發生票據法第四條所定之委任關係
,亦即乙銀行於收受合於甲原留印鑑而由甲所簽發之支票時,應無條件按支票上所記載之
金額,自甲之帳戶中加以提領,支付予執票人。然而,卻在甲開戶之際,於相關之表格上
,乙銀行業已事先印就一段粗體字,上面記載:「本銀行對於支票上印章真偽認定之疏失
,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料,有一第三人丙偽造甲之印章,蓋於其偽造甲署名之支票上,向乙銀行領取支票
上所記載新台幣100萬元之金額。稍後,甲發現其帳戶內計有新台幣100萬元之金額異常短
少,經查乃係乙銀行對丙所提示之支票加以付款所致,因而向乙銀行請求損害賠償,惟乙
銀行竟以上開甲先前於開戶時所填就之表格上記載之條款為抗辯。經查,若乙銀行之職員
稍盡一般人應有之注意,應可查知丙所提示支票上印章之偽造。
試問,此時甲與乙銀行間法律關係如何?
2.
甲於103年6月1日發信向乙表示,欲委託乙在甲所擁有之A地上興建一座30坪大小的鐵
皮屋,報酬為新台幣10萬元。甲同時表示,因自己行將出國度假一個月,所以縱乙願意承
接此一工作,亦無庸向其通知。甲之信件於103年6月3日到達乙處。然而,對於甲之信件
乙考慮再三後,鑒於工程規模太小,報酬數額太低,因此不欲承接此一工作,惟並未向甲
為任何通知。二年後,乙之營業狀況急轉直下,虧損連連。乙偶然間翻閱先前之檔案,發
現當年甲對其所發之信件,因此急忙赴A地迅速將鐵皮屋興建完成,並向甲請求其所允諾
之新台幣10萬元之報酬,卻遭甲斷然拒絕。甲同時請求乙回復A地之原狀。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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