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系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公布]

作者: mv1021 (Calvin)   2011-09-30 23:54:00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系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制訂公布全文二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修正第3條、第5條第1項、第5條第2項、第5條第3項、第18條
第20條、刪除第5條第4項、第5條第5項
第一章:系隊之成立
一、 成立系隊應檢具「法律系系隊成立申請書」一份至審查「系隊管理委員會」,系隊
管理委員會應於該申請書上加註審查意見,經會員代表大會2/3通過始成立。
二、 系隊成立之申請書應記載系隊成立之宗旨目的、系隊負責人、隊員名冊、訓練及參
加比賽計畫。
第二章:系隊管理委員會
三、 每學期初由各系隊推派一人組成「系隊管理委員會」,以一學期為任期,辦理本
辦法所定之職務,遇有爭議以多數決之。
四、 系隊管理委員會之經費出納保管工作由系代擔任之。
五、 系隊管理委員會之職務有
1.審查系隊之成立並加註意見供監委會、會員代表大會參考。
2.監督考核系隊之運作並加註意見供監委會、會員代表大會參考。
3.提交各系隊之預算、決算至監委會、會員代表大會。
六、 系隊管理委員會需達2/3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第三章:系隊運作之監督
七、 系隊管理委員會應隨時監督各系隊運作並加以考核。
八、 各系隊應於期初大會一週前提交「預定計畫書」、「預算表」一份至系隊管理委員
會,並由系隊管理委員會審查、彙整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供會員參考。
九、 預定計畫書記載內容應有:器材報表、訓練計畫、參加比賽計畫以及預定舉辦、協
辦或參加之活動。
十、 各系隊應於期末大會一週前提交「成果報告書」一份至系隊管理委員會,系隊管理
委員會於審查過後加註考核之意見,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供會員參考。
十一、 成果報告書記載之內容應有:器材報表、練習或會議討論記錄、參加或舉辦比賽過
程簡述及成果、整學期自我考核、決算表。
十二、 整學期自我考核之項目由系隊管理委員會定之。
十三、 器材報表應加註系隊自費或系隊管理委員會經費購買,並標明其目前使用耗損狀況
十四、 系隊經系隊管理委員會學期考核不佳者,應由系隊管理委員會提出解散、停權或其
他方法供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四章:預、決算以及經費
十五、 系隊管理委員會負責各系隊經費之出納保管工作,其經費來源如下
    1.該學年系學會會費收入之4/10。
   2.上屆系隊管理委員會移交剩餘經費。
   3.各系隊舉辦活動之收入。
十六、 各系隊之支出,應向系隊管理委員會核銷或預借,核銷與預借辦法由系隊管理
委員會定之。
十七、 各系隊應於學期初提報預算表以及學期末提報決算表至系隊管理委員會彙整,
並由系隊管理委員會送至監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十八、 各系隊舉辦活動若有盈餘,應繳回系隊管理委員會。
十九、 各系隊舉辦活動若有虧損,由系隊管理委員會支出,但有可歸責於系隊之事由時
,不在此限。
二十、 前條但書之規定,由監察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第五章:系隊之解散
二一、 系隊之解散,自會員代表大會作成解散決議之下學期使發生效力,系隊負責人並應
將財物清算後送交系隊管理委員會保管。
二二、 系隊如欲自行解散應向系隊管理委員會為之。
二三、 系隊解散之財物清算辦法由系隊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六章:施行
二四、 本辦法由代表大會或系隊管理委員會提案,經代表大會2/3同意後修改之。
二五、 本辦法於代表大會通過後之次學期始實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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