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道歉與求助-高雄屏東健身工廠

作者: cater0402 (cater)   2016-05-27 23:09:30
※ 引述《rod702483 (rod702483)》之銘言:
: 這篇的本意本來就只是重新找個人來接合約
: 完全符合zijing要我幫他重新找人的要求
: 順便表達一下我的歉意
: 既然大家都沒看到重點,不覺得這是道歉
: 那就不道歉了
: 那就是不好意思讓zijing白跑一趟
: 由於不符合我需求
: 顯然實際與我的認知有落差
: 所以我就不需要了
: 請給我你的銀行帳號
: 我匯車馬費過去
: 不好意思讓您跑一趟
: 原文我就刪了
: 反正有備份
: 另外
: 很多人對我的質疑
: 譬如說怎麼不是我去問有沒有人需要
: 其實對話中我都有試圖去處理
: 對於沒仔細看的人
: 我也沒甚麼好說的
我來備份一下好了~~鳩咪
另外提醒你~~
依法律上的交易程序來看,
無論賣家PO文標價販售的行為被定性為「要約引誘」抑或「要約」,
買家都需要為自己下標的行為,負起應予賣家的義務
而不是我一句~~抱歉~~不買了就可以結束了
甚至即便買賣雙方口頭上~~客觀的承認答應~~這份交易契約就可以達成囉
更何況你們彼此間一定有站內信的來往紀錄
如果Z大要法律求償~~科科~~雖然說Z大因該不會著麼做啦
孩子多想一分鐘~~道歉就該拿出誠意~~
給人酸就刪文不道歉了~~真是科科~~
如果我是Z大~~像我這麼小心眼的人~~看到這樣
一定告~~一定告喔~~GG斯咪達~~
作者: lovethai (遊戲人生)   2016-05-27 23:42:00
真的贊成提告. 他的理由真的太瞎了. 無說服力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5-27 23:54:00
一為邀約 一為承諾 契約即成立 不要一副不買就誰也管不著我的樣子@@
作者: kairi ( )   2016-05-28 01:19:00
贊成告他,教他做人
作者: pathboy (小柯)   2016-05-28 09:14:00
又學到一堂法律課了
作者: ygmartin (馬丁尼)   2016-05-28 09:19:00
民法好好翻一下吧XD
作者: Lawbean (專業紅娘就是我)   2016-05-28 23:52:00
我是法律系的,可是這篇我真的看不是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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