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採相對較高標準 中職聯盟:維持現狀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5-04-17 09:09:44
前La New熊隊(現為Lamigo桃猿隊)捕手陳峰民,在2010年遭起訴打假球最後無罪定讞
,中職採取「起訴後永不錄用」條款,他無法再回職棒圈,對此中職聯盟秘書長朱康
震今天(16日)表示,採取相對較高的標準是聯盟、球迷共識,現階段傾向維持現狀。
朱康震指出,「起訴後永不錄用」是相對較高標準,「職棒環境不容許再有類似事件
發生,這是愛惜職棒的標準。」
朱康震表示,當初採用的條款不會因為單一個人或案件就予以推翻,也不是他一個人
說了算,牽涉到社會觀感、輿論等眾多因素,目前會維持現狀,若是等到職棒環境條
件更好,也許有修正空間。
至於Lamigo球團至截稿前,則未有正面回應。
http://www.tsna.com.tw/index.php?q=node/60996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5-04-17 09:19:00
耶耶耶耶耶,他問過球迷嗎,為啥連球迷都一起扯下去?
作者: visa9527 (高級伴讀士官長)   2015-04-17 09:26:00
連曹都永不錄用了,何況是他以前酸草創就是因為人治,因人設事現在有清楚的規定,就是起訴後永不錄用,就是這樣囉為了一個陳峰民而破壞聯盟的規定,很好笑中職最不需要的就是"人情"這種東西,一切制度化吧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5-04-17 09:39:00
曹錦輝就是因人設事的例子,為何提曹錦輝?曹錦輝可沒有被起訴,為何永不錄用?
作者: visa9527 (高級伴讀士官長)   2015-04-17 10:12:00
因為可以高於標準沒起訴但不錄用~不能低於標準起訴錄用
作者: sponge0823 (海綿)   2015-04-17 10:13:00
推制度就是制度
作者: kyowinner (mars)   2015-04-17 10:29:00
社會觀感 球迷不就是社會嗎...
作者: changeup (3/4拍子的逆襲)   2015-04-17 10:39:00
制度就是制度?老板叫你放無薪假,你也要說制度就是制度嗎?刑法一百條在那邊,你也是說制度就是制度嗎?中職最不需要的不是人情,而是各種智障各種死不認錯,各種腦殘條款,也一樣要繼續維護下去,就
作者: Mystiera (GGInIn)   2015-04-17 10:41:00
轟民是因人而發現制度不良,既然不良就要思變
作者: changeup (3/4拍子的逆襲)   2015-04-17 10:41:00
因為「制度就是制度」?沒有道理沒有邏輯沒有正當性的制度,也要堅持維護到底?
作者: Mystiera (GGInIn)   2015-04-17 10:42:00
因人設事勒,很好笑
作者: changeup (3/4拍子的逆襲)   2015-04-17 10:42:00
還敢說是球迷共識,聯盟是有問過球迷嗎?什麼時候哪裡來的共識?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5-04-17 10:47:00
陳峰民這種案例告訴我們,檢察官起訴不是適當判決那有沒有救濟管道?沒有救濟管道嗎?還是繼續「最高道德標準」,你被錯殺你活該?
作者: pasaword (P幣拿來)   2015-04-17 10:50:00
這種智障制度不用衝撞嗎 衝撞臭了嗎~
作者: clarkman (涼雨)   2015-04-17 10:59:00
其實這種制度更恐怖...以後只要黑道威脅不配合打假球就放話,然後只要起訴就河蟹掉..不覺得黑道更容易控制嗎
作者: sbarnet (走低調路線)   2015-04-17 11:19:00
這制度很爛阿!為何一個清白的球員不能還他公道?這是啥爛高道德標準?不尊重法院判決,爛制度就是打破好的球員被一個爛的檢察官起訴,因為亂起訴抹滅球員一生濫殺無辜,不還球員一個清白才是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作者: arainyday (我要用無雙亂舞了喔~~~)   2015-04-17 11:38:00
這是什麼標準?起訴後判無罪也該還公道吧~
作者: BraveCattle (勇氣牛)   2015-04-17 11:42:00
如果改無罪可回來,但一堆因罪證不足的也可以回來了
作者: arainyday (我要用無雙亂舞了喔~~~)   2015-04-17 11:47:00
我說的是還他公道~站在球員立場應該要有上訴或救濟的道~而不是ㄧ竿子打翻ㄧ船人~請問勞方在那裡勞方權益
作者: ghed (ghed)   2015-04-17 11:58:00
看來只好自力救濟了!
作者: kimchimars (kimchimars)   2015-04-17 11:59:00
馬來西亞國安法未經審訊即可拘留。制度就是制度?憑甚麼起訴永不錄用應該是暫停資格,有罪之後永不錄用才對啊。公務員都可以復職了。
作者: changeup (3/4拍子的逆襲)   2015-04-17 12:08:00
那些不認罪又罪證不足的當然可以回來啊,有沒有球隊要簽是另一回事。問題是這種人就不應該用聯盟的高度去限制永不錄用。你球隊可以用各種理由決定不簽,聯盟用什麼立場去決定球團能不能簽這個球員?尤其是你聯盟的標準又完全跟事實脫節的時候法律認定的 /
作者: BraveCattle (勇氣牛)   2015-04-17 12:15:00
改革不好的規定和保障勞方都是好事,只是就法律上無罪就是無罪,應該用同樣的標準來看這群人球團可以不錄用,但保障勞方不該把他們排除在外
作者: ji31g42go61 (誰是我)   2015-04-17 15:04:00
前一任不是廢止了嗎?怎麼一下臺就不認帳啦?
作者: iceroy (低調低調低調)   2015-04-17 15:06:00
高的屁...吃屎吧聯盟
作者: mlpox465   2015-04-17 16:12:00
吳志揚不是學法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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