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謝長融釋出案 雙方各執一詞

作者: Leeabel (亞伯)   2014-07-18 10:46:53
※ 引述《changeup (3/4拍子的逆襲)》之銘言:
: 至於「不認罰就解約」這種行為是否適當,這個部份就等待工會運作的結果了。
記得以前有過好些新聞講過 員工被開除,不服氣告法院勝訴 的案例
如果謝告上法院,法官判定lamigo不能開除他,那不是很尷尬?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給個意見?
附上網路找的資料:
勞工一旦有下列各款的法定終止事由,雇主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面談等)時詐稱經歷、虛偽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的
可能性。必需注意的是,雇主在行使這項權利時須在得知後三十天內行使才會是有效的法
律行為。
  二、勞工對雇主、雇主的家屬或其他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為理由而解僱勞工時,
雇主必須在知情後三十天內解僱勞工。
  三、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尚未知可否緩刑或能夠易科罰金。
四、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解僱勞工時,也必須在知情後
三十天內解僱,否則,該法律行為也是無效。
  五、勞工故意毀損機器設備、原料、工具、產品,或洩密而雇主受有損害,雇主解僱
勞工時起,必須在知情後三十天內解僱,否則,雇主也會喪失解僱權。
六、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天。雇主必須在知情後
三十天內解僱。
以下情形無論如何雇主都不能行使解僱權:
  一、女性勞工於產假八星期內。
  二、勞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中,雇主不可以解僱該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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