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手機掉了是要告竊盜 還是 侵占呢

作者: Yaiba (緋心刀刃)   2015-03-26 18:40:33
※ 引述《lcccpkhtp (as爸)》之銘言:
: http://i.imgur.com/HvJJJP4.jpg
: 朋友沒有ptt帳號,故由我代波
: 朋友今天(104/03/26)至南勢角擺攤,
: 手機在攤位上被竊走,已經報案了!
: 遭竊取時間約為9-10點左右,
: 特請我在ptt上波imei碼,請大家勿購此機!
: 若有發現,煩請站內信告知!感謝各位大大!
感覺最近PO文都在講法律 =.=
侵占 與 竊盜 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其實條文並不難看懂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很清楚是我們所認知的"竊盜" 或說 "偷東西"
而什麼是侵占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指侵占之前你是"合法持有"這項物品 但是你意圖
將這項物品占為已有
第335條是指你朋友借你東西
或將東西借放在你這
結果你不打算還了...
第336條是指你在工作上 或在政府單位的工作上
將工作上的物品佔為已有
像最近不就好像某個經理A了幾千支iPhone6?
這就是業務侵占
http://udn.com/news/story/7318/777162-盜賣四千支手機-內賊認了
依業務侵占、背信罪嫌約談到案。
第337條
撿到東西有罪嗎? 沒罪
但撿到東西不在一定的時間內交與警察或物主
就是侵占遺失物
那偷偷到你家把你東西拿出來 馬上拿去還你有沒有罪?!
很明顯 偷 跟 侵占 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至於有人說告侵占與竊盜各有優缺點...
都不同罪了...
哪有分...
有一個人偷東西你告他殺人一定判無罪啊...
然後再去罵恐龍法官....偷東西居然無罪...
用錯法條啊....
所以手機被偷了是竊盜罪
手機掉了別人不還是侵占罪
這滿還容易分的....
忘了說 未遂犯罰之 是指
如果你沒有做成功 失敗了 或做到一半放棄 一樣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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