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算洩漏個資嗎?

作者: st210113 (60%攝影+40%阿宅=咖啡熊)   2019-05-12 23:34:48
※ 引述《bmwg8 (G8)》之銘言:
: 以下事件希望就事論事
: 本人今年五月底要第四次教召
: 前幾次都出國沒去
: 這次一樣不會去,會請朋友的公司幫我開出差證明
: 但這次老闆覺得我教召太多次有問題
: 就打電話去問他在軍中的朋友
: 把我之前教召的紀錄全部調出來
: 還跟老闆說,我每次請假都去哪個國家
: 小弟不會被開除,也不會受到任何懲處,老闆到目前也不敢當面質問我
: 怕有人不懂我整理幾個重點
: 1.我第四次還沒跟國家請假,但我公司已經請假了,我老闆透過關係查到我前三次教召都
: 沒進去蹲
理論上這種私下提供的資訊都不行
: 2我前三次跟國家請假都是觀光名義,但前三次就跟我原公司請公假教召
先撇開躲教召的道德問題不談
只要國防部後備有批准的話,你前三次就是「合法的」請假免召了
我猜應該是法規修改以後你才會請朋友代開出差證明吧
公假的部份如果老闆真的要搞你的話是可以打民事訴訟要求你返還公假期間的薪資
狠一點還可以順便求償這段期間內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如果公司有辦法舉證的話)
: 3這次我朋友會幫我開出差證明,要舉證是偽照文書應該沒辦法吧?
你朋友應該是公司負責人吧,你可能以為他開的證明是真的出差證明只是名字不對所以
不算違反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
不過這樣還是有可能構成刑法214條,俗稱「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朋友不是公司負責人的話,那還可能多違反刑法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建議你找朋友代開出差證明這種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手段還是低調一點的好
這些都是刑法第15章的偽造文書印文罪,屬於公訴罪
然後你還自己把這些有可能成為證據的內容都po到網路上
這種事情說小可以當作茶餘飯後打屁聊天聽聽就算了
如果剛好有個檢察官無聊看到你自己po的這篇內容,剛好他又覺得符合214、217條的要件
嗯.......
喔,我差點忘記還有妨害兵役的部份
如果很不幸偽造文書的部份成罪的話,那就是買一送一了,妨害兵役一定跑不掉
: 主要是我握有公司的把柄,往上呈報可能讓公司失去經銷權
: 以上都是公司的小姐告知我的
這個部份屬於你跟公司的私人糾紛,別說你手上有公司的把柄了
就算你有老闆的裸照也跟你可能涉及偽造文書還有老闆有沒有利用特權蒐集你個資無關
: 我想請問,後備指揮部裡面的人員可以這樣未經我同意讓別人知道我這些訊息嗎?
理論上是不行的
: 這有洩露個資的疑慮嗎?
我不確定有沒有去教召算不算個資法裡面的社會活動
如果你很不爽老闆這樣查你底細的話,告下去就知道了
當然你也要能舉證有人刻意洩漏給你老闆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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