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MadeInChina水桶3.2(改判)(3.9)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5-07 1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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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deInChina: 不要懷疑板主的判決好嗎 板主就是標準 不爽你去申訴 05/07 18:21
→ MadeInChina: 同理我也覺得你是針對我嘲諷啊~~~~ 05/07 18:23
→ MadeInChina: 可以用不實指控水桶 都給你掰作針對文章就好啦 05/07 18:18
3.禁止對他人做出人身攻擊與不實指控,含推文。
初犯水桶3日。二犯水桶15日起2倍遞增。
初犯公告發佈前之相同當事人檢舉重複違規,
一次追加一天水桶。上限30天。不適用板規9二犯判定。
例:A從1/1~2/3對B進行人身攻擊10次,於2/1初次受B檢舉,水桶公告2/3發佈。
則A的水桶期限為3+9=12天。
(本條板規平時不會主動處理,僅接受當事人檢舉,或短時間之內出現大量此
類型發言板主會出面制止。)
3.2.不實指控:任何對他人或發言描述之非讚美文字,經當事人檢舉成立。
無違反3.1情況下可證明屬實者不罰。
MadeInChina水桶7+15+=22日
(改判第二句推文無違規)
作者: MadeInChina (中國製造™)   2014-05-07 19:41:00
What?Plz 解釋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5-05-07 19:50:00
這三洨
作者: AMTBMIND (No Mind)   2015-05-07 20:11:00
…………
作者: scatology (scatology)   2015-05-07 20:25:00
..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0:28:00
會有這樣對話還不是因為你的判決引起==這可不是「嘲諷」或是什麼「不實指控」了吧?有版友說這個版最有趣的就是公告文,一語中的
作者: popoting (波波霆)   2015-05-07 20:31:00
ilovema19是要不要桶一桶阿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7 20:36:00
「非讚美性」文字就算指控?那不含任何褒貶意義的文字也算是指控囉?因為「非讚美」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0:37:00
表達"他們兩個的對話是因為你的判決以及版規引用才會有這樣的對話",某些方便來講,就是兩個人都在對版規嘲諷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7 20:41:00
A:你的手機怎麼這麼大台? B:這是平板,不具通話功能,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0:41:00
什麼所以呢 你有別的台詞嗎?anti大 版規沒改之前就是這樣用了不是真實的又不是讚美就是版規三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7 20:43:00
然後A被B檢舉後就進水桶了?我真的笑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GHowPan (豪洨)   2015-05-07 21:02:00
為什麼不能解釋成他在捍衛自己文章的本意?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1:04:00
我才不要講可能會被桶的話咧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7 21:25:00
不包含物品,那麼即使針對他人穿著的衣飾、配戴的假髮、指甲彩繪等「物品」以不實方式敘述,也不違反板規3囉?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5-07 21:34:00
例如:這衣服醜死了<=OK的。
作者: Wangdy (蒙古人)   2015-05-07 21:51:00
一定要桶就是了,這條不行換一條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7 22:30:00
OK嗎?那就有趣了,今天A對B說:「這髮型醜斃了!」若B為真髮→進桶;若B為假髮→無違規,是這樣嗎?
作者: Fancose   2015-05-07 22:31:00
頭髮不算是物品喔,所以會進桶又不是認識的人or他說過,不會有人知道是假髮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7 22:36:00
我有點混亂了,假髮不算物品?若B為邱毅呢?我直接講清楚吧,用對象為人或物來作為判斷標準是有問題的,重點在於「有無造成人格權之減損」,而不在人或物。第二個重點是,即使對象是人,即使對其為不實之敘述,也未必會造成其人格權之侵害,但板規卻認定這樣的行為屬於違規,這點就是讓我大笑的原因。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5-05-07 22:45:00
補充樓上,3.2所限制的是「不實」之描述,但很多卻無法判定其是否為不實,本版已有判例,A說B在生氣,只要B說他沒生氣,就可以桶A了,但根本無法證實B是否生氣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7 22:51:00
是的,一個人的心理狀態,在網路上根本無從得知。當事人自己更不可能自己證明自己的心理狀態。否則每個人殺了人之後都自證自己是出於義憤殺人就好了s大所指的是「不實」與否根本無從證明的問題而我所說的是,即使是「不實」的描述,也未必會造成人格權上的損失,用不實敘述作為違規標準並不合理。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5-05-07 23:16:00
樓上 王牌根本不管什麼人格權 跟他談現實法律是無用的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5-05-07 23:16:00
所以他加了一個3.8,但其標準變成由他來心證
作者: HayaSan (哈雅)   2015-05-07 23:17:00
以前他覺得自由心證很糟 現在判定是否不實卻憑他一人的心證 自打嘴巴到我看了都無言
作者: mapxu664 (井底之哞)   2015-05-07 23:25:00
補充一下 板規原本是不實指控現在改成不實描述在未改之前 很多人因為不實言論(描述)而被說是不實指控因而進桶 當時我曾就幾個案例表達不滿板規既然寫是指控 就不應該桶不是指控的推文和發文現在好了 他乾脆把板規三改成不實言論他桶的於法有據 但卻讓我覺得男版變成文字獄了抗議你板規使用錯誤 不代表我認為那些被桶錯的推文該桶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7 23:38:00
OK,我瞭了,這板規實在太逗趣了。我無福消受,還是速速離開為妙,這裡真是太危險了XD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5-05-08 00:01:00
樓上觸犯2.1,對本版做出貶意描述,本版哪有危險
作者: antiPUMA (貓車達人)   2015-05-08 00:10:00
會因為無關褒貶的不正確敘述而進桶,超危險的好嗎XD要桶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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