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宗教仇恨?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1-08 10:53:26
※ 引述《Dialysis (Chiquitia)》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UWUaxd-190
: 研究巴黎屠殺相關新聞時,
: 看到水管底下的top comments,幾乎都是對Muslim的仇恨,且都是用惡毒的言語。
: 想問一下,歐美人平常討論就戰很大嗎?還是只是網路上嘴炮?
: 另外想問,到底言論自由的下限在哪裡?
: 比如,比起人獸交,戀童癖幾乎是亳無享有言論自由空間之可能,
: 那麼,嘲諷他人之宗教信仰呢?算言論自由的保障嗎?
宗教仇恨
注定無解
尤其在歐美自我主義當道的情況下要互相理解包容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歐美人仇恨穆斯林 但穆斯林又何嘗不是?
真要歸根究柢, 這火也是老美自己放的, 怪誰?
言論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及2011年馬政府將之內國法化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均提及
在尊重他人權利、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的範圍內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及發表自由的權利
聯合國有份報告(抱歉忘記全名 有點久了)
即使是仇恨言論, 該言論自由還是應該被保障
但在該言論已導致仇視歧視並侵犯他人權利的情況下, 這仇恨言論應該要被限制
這份報告可以推導出來兩件事
1.基本上反對任何鼓吹或煽動侵犯他人權利的仇恨言論
2.畫出言論自由的底限
我國大法官釋字509:「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
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理由書提及:
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
,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另外學界對於言論自由及限制, 除採雙重理論外, 還建立了判斷基準, 如個案衡量、
明顯立即危險、惡意傾向、優先論題原則等藉以決定該言論是否應予限制或處罰
回到你的問題: 戀童癖&嘲諷信仰
依聯合國報告所畫之底線, 嘲諷信仰的言論應該被禁止
因為這些仇視言論侵犯對方的宗教信仰權
戀童癖嘛
喜歡小朋友的確是個人的自由, 理論上是該禁止仇視的言論
但後續產生的問題, 在法律和道德面上站不站得住腳...
依我國實務則需看個案才能判斷該言論是否受限(但戀童癖私以為應該不符要件)
以上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08 11:03:00
縱容歧視滿街跑,雙重標準活到老。
作者: Dialysis (           )   2015-01-08 12:58:00
感謝認真回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