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則泰國準備立法禁止代理孕母的新聞,就想到台灣也是尚未讓代理孕母合
法化,甚至連不提供卵子的代理孕母都不合法,然而代理孕母可能是很多人擁有具有血緣
關係的小孩的希望。當初在討論是否要開放試管嬰兒也是吵了許久,但爭論再怎麼久,也
沒像代理孕母這個議題吵了將近三十年,而且試管嬰兒開放之後造福許多以一般方式難以
受孕的家庭的成果也是相當受到大眾肯定,而代理孕母開放後所帶來的利益也很明顯會大
於弊端,並不會有什麼生化怪人控制人類的怪事發生,而在代理孕母不提供卵子的情況中
更是如此,因為在台灣是有無血緣與否作為判定是否具有親子關係的標準,例如甲女與乙
男結婚後發生外遇,之後產出丙子,乙男可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而否認之訴實務上乃透
過DNA鑑定以解決不明之親子關係,由此可知,法院認為如果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
父子兩人之間若無血緣關係,父即能以訴推翻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如果是在無婚姻使用代
理孕母卵子的情況下,確實較容易產生糾紛,但在多數情況下其實並不需要使用到代理孕
母的卵子,如果委託人是妻子極易流產的夫妻檔,只需要代孕而已;如果委託人是不想結
婚的男性,那也能夠透過卵子銀行取得卵子,再以試管受精,最後植入代理孕母體內,一
方想擁有血緣關係子女的男同性戀家庭亦是如此,在這幾種情況中,代理孕母所扮演的角
色不過就是讓胎兒在體內平安成長發育,事後發生親子關係認定糾紛的機率微乎其微。
有些人擔心的是商業化後,女性可能會淪為生產的工具,因此主張代理孕母一定要是
無償的,然而人有身體的自主權,本來就能夠決定如何利用自己的身體,只要是經過自己
自由意志下所做出的決定,對誰、何時、怎樣出賣勞力都是人民的自由。不可否認,代孕
會比一般懷孕傷身,只不過仍然在人體可承受的範圍內,其實出賣身體這檔子事幾乎每個
成年人每天都在做,而且做得更兇,彷彿爭先恐後要送死,超時工作不就是如此嗎?如果
政府認為代孕就像賣肝賣腎一樣傷身所以不能允許,倒不如先把一堆習慣性罔顧小員工性
命、每一絲每一毫體力都不放過,壓榨得半點不剩卻只給低到不能再低的薪水讓人過勞死
的惡質大老闆通通送進囚籠,如此才能真正解救吃樹根、啃樹皮的貧苦社會大眾不是嗎?
如果某些女性因為一些原因,可能是經濟上的、社會地位上的弱勢而被人強迫代孕,這本
來就能以現有的法律解決,並不需要過度擔心。
代理孕母應該合法化,對委託人或被委託人雙方都有利、對社會也不會有損害的事情
哪有不開放的道理?
你們怎麼看待代理孕母合法化與否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