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台獨戰爭時大家會加入國軍嗎

作者: dasfriedrich (天行健)   2014-06-23 12:25:42
舊金山和平條約
Treaty of San Francisco
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
http://tinyurl.com/m57eavp
(可自行點選相關語系選單)
第二章 領土
Chapter II. Territory
第二章 領域
第二條
Article 2
第二条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日本国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する。
(以上怕有人看不懂中文,因此將英、日文並列顯示)
基於此條,也有了底下中日和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的內容。
(下面僅引用中文,有興趣可以自行google英、日文)
中日和約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
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三條
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
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
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 (包括債權在內) 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
特別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
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
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
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第十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
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舊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因此基本確定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並在中日和約中明確歸還中華民國,
並承認相關島嶼上的居民取得了中華民國國籍。對於中華民國對本國國民徵兵的權利,我
想這就是屬於國內法的部分了,按下不表。
神奇的是,這份中日和約還是在「美方施壓」下,迫使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的。
: 1907年 10月18日『海牙公約』第四章附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又依照美國
: 『陸軍總署野戰手則法規與慣例』規定,再依照美國國防部五角大下所編
: 『陸軍手冊』第二十七之第十卷『陸戰法』第六章『佔領』第三五九項
: 『禁止效終宣誓』:【禁止強迫佔領地(台灣澎湖地區)的住民去宣誓效
: 忠敵對國(中華民國)】,台灣人沒有當中華民國兵役的道理與法源。
因此按照上面這一段文章的邏輯,美國政府豈不成為共同幫助犯?
那打這官司應該去向美國法院主張美國政府行為違反國際法與其國內法才對呀!
美國法院很公正的,怎不試試看?
(會贏才真的有鬼了......)
然而,中日和約的效力要真正受到挑戰,應該是這篇才對。
(引用原文恕不轉繁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http://tinyurl.com/ngav5dg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
   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
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
   求。
......
若要抓語病,澎湖、金馬、南沙與東沙才是真的灰色地帶,要不先去主張澎湖獨立試試?
還是去主張澎湖地位未定論?
而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ポツダム宣言)裡面相關描述是這樣的:
http://tinyurl.com/lz374m7
(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
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as had been
announced in the Cairo Declaration in 1943."
8.カイロ宣言の条項は履行されるべき。又日本国の主権は本州、北海道、九州及び四国
ならびに吾等の決定する諸小島に限られ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而日本昭和天皇裕仁於8月10日通過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蘇四國照會接受波茨坦
公告。所以日本不但接受了波茨坦公告,還間接承認了開羅宣言的存在與效力。
對此有意見的可以去主張大日本帝國已經滅亡,相關決定無效,日本政府可以不接受。反
正這招以前有人也用過......
: 林毅夫背叛的不是「台灣」,他背叛的是「中國之叛亂集團」。
: 中華民國宣布戒嚴的適用對象,理應是「中華民國人民」。
: 事實上,1948年12月10日,由當時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所發佈之第一次「全國戒嚴令」
: ,以及在1949年7月7日,由當時中華民國總統李宗仁所發佈之第二次「全國戒嚴令」,
: 所施行之地區中,均明文規定「台灣除外」,可見中華民國所頒布正式戒嚴令,未曾及
: 於台灣。
: 「戒嚴令」由叛亂集團蔣中正(偽總統)或陳儀發布,皆沒正當性。
前面這段文字護航的邏輯更搞笑了......
其一:
如果認為在台灣島上的中華民國是「中國之叛亂集團」,那麼豈不證明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領有台灣島嶼之正當性?當然,在此邏輯下,林毅夫便無所謂背叛不背叛的問題。
其二:
先不討論蔣中正偽不偽總統的問題,第一、二次全國戒嚴令均明文規定「台灣除外」,這
裡就說明了當時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事實與正當性。誰會對於不是自己領土或擁有管轄權
的地方用「除外」兩字?根本就不會寫進去才對吧!邏輯上一定是屬於某個群體的一部分
被拿出來「除外」,而就本段文字而言,群體是「中華民國」,除外是「台灣」,因此台
灣屬於中華民國,無誤。
其三:
若依照對岸國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是1949年9月21日由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成
立,同年10月1日開國大典,毛澤東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中
華民國最遲已於1949年10月1日滅亡;就我們而言,則屬繼續存在。因此在1949年10月1日
前發布的兩次中華民國全國戒嚴令,就時間線而言,又有何非正當性的問題呢?戒嚴令在
前,「建國」在後,不是嗎?更別說我並不認為中華民國有滅亡的情形。
: 故林毅夫回台的法理觀點:
: 1.從「無國籍」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身分(護照)」,請以「中國人」看待。
: 兩岸簽屬ECFA之後,政治意涵代表兩岸的中國人和解了,國共不打內戰了。
:  林毅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身分來台,請問哪裡有不妥?
一般學者認為,叛國之行為並不因其放棄原國籍取得他國國籍作為結束之依據。因此林的
行為屬於繼續犯,至於特赦與否,也得等到林對於自身行為的具體回應或回來受審來決定
。而兩岸雖然簽定ECFA等等協定,然而迄今並未簽定有關「終止交戰狀態」的協定,合先
敘明。另外,叛國與否並不以敵對與否作為審認依據,例如有名之「張憲義事件」,即為
張員挾帶核子相關機密文件叛逃美國。試問,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關係是否為敵對?發布張
員通緝是否正確?
: 2.既然違反國際法,被佔領地的人民不得向敵國(中華民國)效忠。
:  中華民國不願讓他來台,原因:
:  A.美國將「台灣的管轄權」委託代理給台灣治理當局(中華民國)有權禁止他來台。
: 思想檢查?日人來台舉獨旗 禁入境5年
: http://ppt.cc/2ypu
前文提到這是美國造成的,請向美國法院提出自訴啊?而就上開引用的這些文件而言,台
灣不是被佔領,而是國家合法的主權領土。所以請選擇「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其中之一,不要再搞故意模糊了。順道講一下,島上絕大多數會寧願選中華民國。更現
實點講:微中華民國,一文不值(新台幣的問題)。
至於底下的「日人來台舉獨旗 禁入境5年」,可以試試在美國喊我要炸掉白宮與國會大廈
,看看會被禁止入境多久......。更何況是犯下「叛逃」的人呢?
:  B.中華民國無法對長久以來媒體洗腦的愚民交代。
媒體洗腦?那又是哪邊冒出來一堆罵政府與主張台獨的媒體?愚民是指不同主張的人民嗎
?那您應該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瞧,多和諧啊!是吧?
作者: calebjael (calebjael)   2014-06-23 16:04:00
你認真了﹐看原文說ROC的台灣是被佔領地﹐就可以END了XD
作者: kingghidora (老王)   2014-06-23 22:36:00
其實原PO戒嚴令的部分就是鬼扯,1948年不是只有臺灣沒戒嚴,1949年臺灣5月就戒嚴了,比7月全國戒嚴還早要說洗腦,這才是洗腦跟愚民吧~~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4-06-23 22:52:00
看不出來這篇哪邊洗腦?樓上要不要發篇高論來說明一下?
作者: kingghidora (老王)   2014-06-24 13:51:00
我指的是用戒嚴令範圍“論證”中國行使主權時“排除”臺灣,是愚民
作者: oldfatcat (老肥貓)   2014-06-24 17:52:00
針對的是上一篇的原原po這樣
作者: ChoshuArmy (長州軍閥)   2014-06-26 21:55:00
作者: ballgame162 (mufcwin)   2014-07-21 23:29:00
推這篇,猴子的臉被打得好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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