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egacolon (外物侵入造成巨結腸症)
2025-08-07 10:53:13※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學研究者雨颯)》之銘言:
: 《憲法》171條
: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沒有說憲法解釋具有憲法位階
: 這是正確觀念的
: 憲法的權力(Authority)來源
: 是具制憲和修憲權的全體國民,和其代理機構
: 司法院得解釋憲法,但不得制定和修改憲法
: 所以很明確的,憲法解釋的位階不等同於憲法
: 司法院依解釋得為使法律失效
: 但不得為制定禁止某種法律立法
: 因為憲法沒講,沒有授權
: 司法院只能一直解釋一直無效,不能規定不能立法
: 除非憲法有規定不這樣立法
: 很難懂的話
: 換句話說
: 憲法的權力=〉來自全體國民賦予
: 憲法規定的立法者=〉立法院
: 憲法規定的修憲者=〉國民大會(增修條文為公投)
: 憲法沒有授權司法院等司法機構,有制定法律或憲法的權力
: 所以司法院解釋中實質造法的行為,理論上都違憲
: 可自行制定位階就是行政規定,例如廁所使用守則
: 只是沒有人能出來說他們違憲,因為負責解釋的人是他們自己
我沒看懂
反正現在五院沒人管得動
誰也不服誰的意思嗎
想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