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沒有說憲法解釋具有憲法位階
這是正確觀念的
憲法的權力(Authority)來源
是具制憲和修憲權的全體國民,和其代理機構
司法院得解釋憲法,但不得制定和修改憲法
所以很明確的,憲法解釋的位階不等同於憲法
司法院依解釋得為使法律失效
但不得為制定禁止某種法律立法
因為憲法沒講,沒有授權
司法院只能一直解釋一直無效,不能規定不能立法
除非憲法有規定不這樣立法
很難懂的話
換句話說
憲法的權力=〉來自全體國民賦予
憲法規定的立法者=〉立法院
憲法規定的修憲者=〉國民大會(增修條文為公投)
憲法沒有授權司法院等司法機構,有制定法律或憲法的權力
所以司法院解釋中實質造法的行為,理論上都違憲
可自行制定位階就是行政規定,例如廁所使用守則
只是沒有人能出來說他們違憲,因為負責解釋的人是他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