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 Pash97143: B-2-1 退文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25-03-27 14:25:19
※ 引述《Pash97143 (我想當楠木燈小姐的狗)》之銘言:
: ※ 引述《Pash97143 (我想當楠木燈小姐的狗)》之銘言:
: : 我覺得現在洽妹退文有點用得太狠了
: : 超時檢舉 -> 退文
: : 沒注意到有洽點 檢舉4-1 -> 退文
: : 提出將V放入板規 單獨立項於ACG外 -> 退文
: : 反正用的有點狠
: : 已前也沒見過4-1沒過被退文的
: : 超時檢舉 球球也是因為前板主身分才退文吧 不然都不受理就好
: : 但這屆就是全部水桶+退文
: : 喔對 阿蘭吳提過他新中的標準
: : 4-1檢舉應該要 被檢舉人在西洽4-1違規 或是 檢舉人在洽妹B-2-1
: : 就有點踩太死了
: 找到了 阿蘭吳板主的理想標準 他真的是很有理想的人
: → arrenwu: 我覺得理想的情況,4-1檢舉文應該是板主 98.45.195.96 03/24 18:16
: → arrenwu: 們一看就覺得要桶 被檢舉人 或 檢舉人 :D 98.45.195.96 03/24 18:16
: → arrenwu: 你這篇文如果不改還無違規,之後找麻煩的 98.45.195.96 03/24 18:17
: → arrenwu: 就故意發類似的文章然後讓其他人檢舉, 98.45.195.96 03/24 18:17
: → arrenwu: 再如法炮製在C_ChatBM推文寫一堆 98.45.195.96 03/24 18:18
講到這個我就記得我抄大娜娜武肺板的合理點
不然沒過直接生死鬥被退文誰還要檢舉...
而且檢舉板,主要是協助板主管板捏
怎麼感覺協助不成還要反吃退文風險啊..
‧ 檢舉或建議文不得有下列情況:
1.非正當目的大量檢舉或建議案。
2.要求板主為一定判斷,並利用板主為或不為該判斷惡意使用之要脅。
3.非正當及惡意檢舉標準由板主認定,違反規定原文刪除得退文。
4.實名發文且違規狀況輕微可用水桶警告以儆效尤。(出桶ㄧ年內算累犯)
5.違反以上提出檢舉案需半數板主同意判決為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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