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中警釋放毆打大學生命危的海神3惡煞 律師提出質疑

作者: AAAB   2021-11-10 21:41:52
中警釋放毆打大學生命危的海神3惡煞 律師提出質疑
台中市宋姓大學生,本月7日凌晨開車擦撞「海神」瑪莎拉蒂,被「海神」車上3人打得顱
內出血、一度命危,警方雖當場逮捕3名惡煞,卻又以「非現行犯」等理由縱放,輿論質
疑不當之後,今天(10日)又急著抓3人,移送檢方聲請羈押,但卻只抓到2人,最惡劣的
1人已逃之夭夭,對此,律師徐承蔭認為,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警方沒有移送地檢署,而是事後再函送,
作法有待商榷。
宋姓大學生7日凌晨開車載著朋友,於西屯區擦撞「海神」瑪莎拉蒂,「海神」的駕駛李
姓男子(25歲,該車登記其母名下),乘客張姓男子(23歲)、陳姓男子(19歲),將不
斷道歉的宋男姓大學生打得顱內出血,還叫來2車約8名刺青壯漢,企圖進一步鬧事毆人,
並威脅宋男的朋友不得報警,幸好中市警局員警6分鐘抵達,將仍在叫囂的3人逮捕。
警方逮捕3人,卻又認為只觸犯告訴乃論的傷害罪,很快將3人釋放,不料,當天(7日)
上午,證人指控3人不但持棍棒毆人,還死命往宋姓大學生的頭部重擊,這已明顯有殺人
的犯意,警方當天傍晚傳喚3人,改依殺人未遂偵辦,但卻又認為不是現行犯,做完筆錄
釋放3人。
警方沒想到,此案引發輿論質疑,今天下午建議檢察官聲請羈押3人,但警方卻早就將3人
釋放,只好又趕緊抓3人。
對於警方沒有依移送法辦,而是將3人先行釋放,事後再函送之舉,律師徐承蔭認為,警
方於第一時間在現場逮捕3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規定逮捕,
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警方「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不過,「所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
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他解釋說,如果是告訴乃論,也必須是告訴撤回或逾告訴期間,經過檢察官許可,才不予
解送,警方縱使當時用傷害罪偵辦,也應該依法解送,他提醒說,警方在移送、解送或函
送等法律程序,應謹慎依法判斷,否則會衍生刑法第163條縱放人犯罪之疑慮,不可不慎
,也才能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chung/breakingnews/3732528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