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證據能力vs證據的證明力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8-05-15 08:43:19
感謝回覆~
※ 引述《Augusta (賤民有賤民的選擇....)》之銘言:
: 簡單地說,
: 「證據能力」是有無具備作為呈堂證據的資格,
: 「證明力」是已呈堂的證據能否證明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到什麼程度。
: 為何要區分?
: 因為臺灣沒有陪審團制度所以一般人分不清楚,
: 但日後特定重案採取國民參審制就會有感覺:
: 只有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才能讓陪審團看到,
: 陪審團只負責判斷證據證明力的程度是否足以定罪。
前兩段我沒有問題,我原來的理解也是如此。
: 就兩個概念的區分與定義,其實沒有那麼複雜。
: 複雜的是兩個概念涵攝到現實案件的方法與限制。
: 就這樣,你想很多,但把定義、內容與判準搞混了,
: 其實翻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就有答案。
主要是我們另一個版爭論的問題是:「什麼是證明?」、「什麼是證據?」
所以我們談到「司法的證明及證據」。
我主要的觀點是,
法官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其規範或指導原則是「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而提出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其規範或指導原則仍不脫「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也就是「直接審理原則」、「自然關連法則」、「意見法則」,
這三個「證據能力」的規範,仍是從「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而來。
所以我說「司法的證明及證據」其依歸即在「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這樣的講法請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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