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

作者: 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2020-06-20 11:48:18
※ 引述《Ulster (EWAC-004)》之銘言:
: 司法院的澄清新聞稿:
: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擬訂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為律師費上限,亂
: 設標準等,澄清如下:
: 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係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無從置喙。
: 至於本院發函徵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全聯會)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 草案初稿,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之上限。又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
: 代理主義,關於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其酬金上限,
: 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之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之約定
: 報酬,並不受上開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要針
: 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律師費設上限,容有誤會。
: 本院現提供予律師全聯會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係基於據商業事件
: 審理法第13條規定而訂定,目前正依該規定擬訂初稿徵詢律師全聯會之意見,尚未定案。
: 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除商業事件審理法外亂另設標準,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
: 新聞稿網址: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 備註:
: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
: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
作者: deani (∞)   2020-06-20 12:43:00
法扶的酬金真的就是定錨了
作者: HloveDahyun (夕張包裝工)   2020-06-20 20:58:00
很好奇,之前不能要的現在給你要(雖然是因為強制代理啦,但商業案件很少不請律師的吧),即使有上限也還是算是bonus,這樣會造成定錨嗎,其實對主力客群根本沒影響吧
作者: ROCKMANX6 ( )   2020-06-23 08:46:00
億元以上的商業事件還這樣斤斤計較律師費,就只請得到低水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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