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20-06-19 22:50:11
司法院的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擬訂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為律師費上限,亂
設標準等,澄清如下:
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係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無從置喙。
至於本院發函徵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全聯會)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草案初稿,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之上限。又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
代理主義,關於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其酬金上限,
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之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之約定
報酬,並不受上開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要針
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律師費設上限,容有誤會。
本院現提供予律師全聯會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係基於據商業事件
審理法第13條規定而訂定,目前正依該規定擬訂初稿徵詢律師全聯會之意見,尚未定案。
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除商業事件審理法外亂另設標準,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
新聞稿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備註: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作者: eac615eac (Po)   2020-06-19 23:04:00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6-19 23:11:00
感謝Ulster大貼出司法院的新聞稿!上篇看到三立報導的內容後,還在底下留了長篇大論的發言(掩面)囧rz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20-06-20 01:53:00
第一段語焉不詳 應該是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有上限吧那就應該明白講啊 而不是用這種根本不是在講這個的文字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6-20 02:29:00
@abacada 我在上篇報導的留言也是詳細地區分二者差異後才作討論。或許日後行政機關在用字遣詞上能夠更精確、開門見山,俾減少誤會情形並讓相關討論更為聚焦。
作者: ddkkz2003 (eyebear)   2020-06-20 08:54:00
那商業非訟事件呢
作者: dambuster   2020-06-21 01:40:00
形式上沒介入契約自由,實質上會不會在委任費用造成影響,有定錨效應,司法院有想過嗎?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6-21 12:56:00
不規定上限才會被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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