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是最近才有正式律師資格的菜鳥,因為不急著賺錢,所以目前還沒受雇於任何一間事
務所。
這幾天因為過去的指導律師的一個有人被告過失傷害,要開偵查庭,可是指導律師在當天
有衝庭(這是真的),沒辦法去開,所以拜託我跟他朋友去開,因為案情單純,順便讓沒
開庭經驗的我練一下等。
因為是老師的朋友,老師跟我都沒跟當事人收錢,而且也是只打算陪一次庭而已,我也是
當幫老師一個忙加上學習,所以簽委任狀的當下也請當事人簽無償委任切結書。開完庭後
我遞了解除委任狀,可是之後聽其他律師說,現在偵查案件就算解除委任,書類還是會記
載辯護人的名字,只是會註明何時解除委任,而且國稅局現在也不鳥你是不是有無償委任
切結書,照樣課稅。
我聽了整個覺得"What?"
想請問各位道長,事情真的是像其他律師說的照樣課稅嗎?如果是,有什麼解套方法?
救救現在沒收入的蔡逼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