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大神們一個工程瑕疵的證據保全問題
當事人間有裝潢房屋的糾紛,業主被室內設計
公司起訴給付工程尾款。業主打算以瑕疵和浮
報尺寸抗辯。由於預期第一審至少八個月以上
,業主希望找鑑定單位(如XX住宅品質消費者
保護協會),完成鑑定報告後便將瑕疵部分打
掉重作。
請問這種未經雙方合意的鑑定單位所作的鑑定
報告,在審判中會被法官打槍嗎?如果在審判前
將瑕疵部分打掉重作,而審判中對造或甚至法
官要求勘驗,會造成業主未能盡舉證責任嗎?
因為很多瑕疵很離譜,業主實在無法在這樣的
房子裏再住幾個月等法院勘驗或鑑定,進退兩
難中..
懇請有經驗的道長開示,不勝感禱!!
作者:
TFGTFG (STEVEN)
2019-11-24 21:31:00這種體驗公證的公證人應該不好找(?
作者:
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
2019-11-25 00:55:00你再多查幾個判決,有處理方式。在別人臉書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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