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是以個人為準,還是事務所?

作者: suckurass (我只是想太多罷了)   2018-05-10 17:24:51
故事是這樣的,
假如a律師承辦某一b案件後,跳槽到另一家事務所,剛好跳槽的事務所是b案件的對造事
務所。
如果a不承辦b案,也不參與b案的任何討論或作業,a是否仍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跳槽的
事務所是否會因為a到職變成有利益衝突?
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或是有律師/事務所因此被懲戒?
作者: ArrancarnNo4 (4號)   2018-05-10 19:57:00
好問題欸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8-05-10 20:31:00
A既然沒有在跳槽後辦理B案件的業務應該就沒違背利益衝突的規範了,而且倫理規範的是律師個人,事務所並不是規範的對象
作者: sene (color)   2018-05-11 14:08:00
大所在判斷利益衝突時是以全所一併考量喔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8-05-11 14:26:00
長知識
作者: tp6m4g0 (..)   2018-05-12 13:42:00
問個類似問題,如果受雇有旋轉門,也適用全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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