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有一些訴訟程序上的收費問題想請教大家
想請問這樣的收費方式是行情嗎?
家父有一件車禍的案件在訴訟程序中
後來受親戚推薦找了律師談妥後就收八萬元
一開始開完偵查庭後才去委任律師的
後來委任的律師有補狀給地檢署
過沒多久就寄了不起訴的處分書過來(證據不足之類的)
委任的律師後來幫我們提起再議
不過最近地檢署又寄了一張公文來
詳情大概是會請車禍發生地的管轄分局重新調查之類的
我們在近日有去問律師 之後的程序要怎樣?
他就跟我們說 我幫你們提的再議有結果了 委任的時間就到今天
之後要繼續的話 再收費一次八萬元
這當中的接洽都是家母在辦的 委任的律師那時跟家母說
基本上沒到法官那邊就是八萬元這樣
家母的意思覺得事情沒有明確的結果
這樣收費方式有點不合理
請問各位律師 這樣的收費方式合理嗎?